1999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至今已经将近五年,经过有关部门的认真贯彻和广泛宣传,行政诉讼已为广大人民所熟知,现在“民告官”官司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但是还是有不尽完善之处,本文就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制度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为完善行政法律体系起个抛砖引玉作用。
一、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制度
论及行政诉讼补充证据制度,必定涉及举证时限,有时限限制,才存在补充问题。
(一)行政诉讼举证时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具体的时限未作规定。1991年6月11日法[1991]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3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意见》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为“第一审庭审结束前”。1999年11月24日,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解释》将时限“第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前到了“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2002年6月4日,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定》将《解释》所确定的举证时限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情况下的举证时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特殊情况下,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即时限为“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在举证时限以外提供的证据都属于补充证据。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
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制度如何体现?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兼与行政诉讼制度比
-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
- ·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兼与行政诉讼制度比
- ·试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 ·论行政诉讼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 ·被告举证规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中心内容
-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
-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兼与行政诉讼制度比
-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
- ·试论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
- ·对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规范性文件几个问题的探
- ·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五
-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有何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
-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有何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