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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内容摘要]:我国在借鉴英美证据展示制度的基础上,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较好的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其建立可以说是对行政诉讼法的一大进步。然而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以及对公正和效率的进一步追求,现有的证据交换制度又显得过于原则,简单。因此本文在首先分析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原则、价值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其所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最后论述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关 键 词]:证据交换  证据展示制度  证据袭击  质证

  随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就是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产生的,各地法院也正在摸索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从司法实践看,效果明显。

  一、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

  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它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其目的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要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证据开示、交换,被告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或收集反驳证据,从而保证程序公平和诉讼效率。同时,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该制度是在借鉴英美证据展示制度的基础之上形成的。英美法认为,证据展示制度一是发现证据的程序展现了案件全部事实,对自己和对方的事实和法律论据能作出确切的估计,从而能同意缩小争执点的范围,争辩的争点,缩短了审判的过程;二是使讼案事实真相明了促使双方和解,不须进行审判;三是当事人在审理时往往会指出证据不可靠,但通过发现程序就能揭露虚假,使用发现程序可以避免一方当事人受到突然袭击。四是发现程序能使当事人及时得到审理。因此,证据交换制度是诉讼常用的手段,使诉讼当事人双方能够在平等的起跑线上竞争,目的在于确保在审判前揭露全部事实,防止对立辩论制的流弊,杜绝审理时一方当事人的突然袭击,从而大大提高了正义最终获胜的可能性,提高诉讼的效益。该诉讼目标的实现,需要观念的转变,一般认为应采取如下步骤:第一,实现证据的集中;第二,寻找案件的争执点,为证据集中走向诉讼集中准备条件;第三,实现诉讼的集中;最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公平的诉讼论战。

  二、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原则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具体制度,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实行证据交换中必须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和职权适当干预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庭前交换证据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应当采用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在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行诉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起主持、主导作用,行使指挥程序进行的权能,如指定庭前证据交换日期、地点等。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的选择权,不过多地干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侵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或发生在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时,人民法院才对其行为进行干预。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人民法院应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平等处分权,使双方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避免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因素,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保障诉讼公正。

  (二)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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