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法律 > 外商投资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质押审批
www.110.com 2010-07-31 14:36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担保法》

  · 办理程序

  1、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2、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3、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转股后成为内资企业的,企业持批复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6、股权质押的,企业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申请条件

  1、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2、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若申请股权质押,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 申报材料

  (一)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4)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

  (5)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