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申报立项审批的立项范围
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到为要报批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申请立项:
1. 《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要报批或限制投资的项目;
2. 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
3. 属于特种行业;
4. 属于国家和深圳市规定的控制项目或专营项目;
5. 需要配置土地资源。
(二)申请立项审批需报送材料
1. 《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10份(至少2份原件,其余可为复印件,需投资者签字盖章);
2. 项目可行性报告5份(打印,申报单位盖章);
3.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简表》4份;
4. 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项目,附土地使用规划草图4份;兴办房地产、物业管理的项目,以自有物业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项目,提交有关投资者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物业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5. “三来一补”企业申请转型为“三资”企业的,需提交原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复印件2份(“三来一补”企业申请转型的,须在原到期前半年内提出申请,提前申请不予受理);
6. 申请设立酒店、酒楼、餐馆、娱乐场所、商场项目,提交政府国土部门批准的有关场地功能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二、报批合同、章程需报送材料:
· (一)市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使用证复印件1份;
·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交投资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企业合同、章程各5份;
· (三)外商独资企业提交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的《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1份(在工商部门直接申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填写申请表),企业章程4份;
· (四)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复印件各1份。中方的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须由其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准予复印的印章;
· (五)外方的法定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注:外方的法定代表必须是能代表外方行使签字等职权的负责人。港澳地区的商业登记申请表,台湾地区的营业执照,外国或其它地区的有关注册登记证明,个人委托的香港律师、中国驻外使馆公证或认证过的有关文书等,均可作为此类证明文件。
· (六)凡中外各方非法定代表在申报表、合同、章程或其他文件上签署,必须出具有效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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