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申请登记表1份;
6. 负责人登记表1份;
7. 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 验资报告1份。
(五)内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深圳市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的门店、分公司)需报送材料:
1. 原审批机关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1份;
2. 原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函件正文1份;
3. 申请报告1份;
4.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执照复印件要原登记机关盖章后才有效);
5. 申请登记表、负责人登记表、负责人授权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 场地使用证明及场地调查表各1份。
(六)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到异地设立办事机构或其它分支机构需要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2份;
2. 变更登记表2份;
3. 验资报告2份;
4. 董事会决议2份。
(七)港、澳、台、外国企业来深圳承包企业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1份(由承包方写);
2. 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1份(正本);
3. 早班登记表1份;
4. 承包合同1份(经公证机关公证);
5. 承包方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1份;
6. 发包方营业执照1分(复印件);
7. 负责人登记表1份。
(八)港、澳、台、外国企业来深圳承包工程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1份(由承包方写);
2. 申请登记表1份;
3. 承包方企业所在国或地萄注册证1份;
4. 深圳市建设局资格审查证书1份;
5. 承包合同1份。
(九)办理“三来一补”项目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1份;
2. 批准文件正文1份;
3. 合同或协议书1份;
4. 申请登记表1份;
5. 来料方(外方)注册证及商业登记申请书各1份;
6. 租房合同1份;
7. 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十)港、澳、台、外国银行在深设立分行需提交材料:
1. 中国人民银行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正本1份;
2. 申请报告1份;
3. 申请登记表2份;
4. 外国银行的注册证1份;
5. 负责人登记表1份;
6. 租房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1份;
7. 场地调查表1份。
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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