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权益纠纷及相关问题(4)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事实上,真正的问题并不在外资股权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而是如何在执行过程中协调司法权和行政权。但不论如何,均不应由于在司法权和行政权协调上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而否定外资股权的可执行性,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如债权人系其他股东的,因其并不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法院可直接执行,审批机关应协助完成变更审批手续。此时可能涉及企业性质的变更,但这属于变更审批问题,与执行本身无关。如债权人系第三人的,此时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应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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