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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与中国员工之间的用工关系争议(4)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陈某某主张的离职费、年终双薪月聘费、提前解除合同替代金,在外服公司与外商驻沪机构间的合同中均有约定,外商驻沪机构拒付时,法院应判决由外服公司代付。但是陈某某主张的带薪休假加班费,由于陈某某未提供证据,外服公司亦不是劳动报酬直接支付方,无法举证。法院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职权向外商驻沪机构调查取证,在外商驻沪机构处未取得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情况下,不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诉请。笔者认为,此类纠纷上海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将外服公司列为当事人,为审案带来困难,无法裁决外商驻沪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若将外商驻沪机构亦列为当事人,又与现行的民诉法冲突。故此问题应引起立法部门重视,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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