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
问:《目录》修订后在内容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新《目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新《目录》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与修订前相比,鼓励类条目的数量增加了37%。
二是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鼓励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的建设、经营”列为首次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
四是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相关鼓励类条目40余条。
五是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限制外资进入或增加股比限制。
六是综合汇总了国务院批准实施或已原则同意的我国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统一列入《目录》,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程度。
七是规范条目表述。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新型”、“先进”、“大型”、“高档”等字样,明确相关标准,进一步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
问:新《目录》是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要求、核准权限和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
答:《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对《目录》中含有“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股比要求的条目,既适用于新建项目的外资准入,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资并购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结合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仍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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