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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刍议
www.110.com 2010-07-31 14:48

  一、现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外商的直接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1979年—1996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1333亿美元,从1993年起,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已在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而在发展中国家名列第一。约占发展中国家获得外商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①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这是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作用的结果,我国原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可概括为“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商投资企业高于国内企业的待遇优惠政策。具体表现为: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第一,税负从轻,集中表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偏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有的减按10%征收,经济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这些高低不同的税率,同工业发达国家诸如英、美、日、法、德、瑞典相比,明显少得多,甚至比发展中国家诸如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缅甸等国稍低。第二,减免税的幅度大,范围广、期限长(减免税从宽),在适用偏低税率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给予外来投资者以各种优待,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率为15—24%。包括:可按投资数额的大小,贷款利息率的高低,时间长短,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不同,以及提供技术设备的先行与否等方面,从税收减免期限上,税率的比例上、税款退还、所得额或销售的计算。加速折旧等许多方面给予优待,如,对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扩大投资)给予再投资退税。

  在外资投资管理方面:实行单独的宽于内资企业审批权限规定,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要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批程序少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规模不受国家固定资产规模的限制。

  在金融管理方面,外商可自行从国际市场筹集资金;均可开立外汇帐户(国内企业不得私自转移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国家不予强制。

  在外贸管理方面,外商企业优于内资企业,主要有进出口经营权,依照法律、行政法有关规定,可以进出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出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质,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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