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外商投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国政府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这一政策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一)鼓励类投资项目。设立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限制类投资项目。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两个小类。对列入限制类(甲)的外商投资项目,仍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申请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待业归口部门审批,其申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或企业技术发行主管部门审批。
(三)禁止类投资项目。对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举办。
二、进出口税收优惠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
进口商品免税范围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配件、备件,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
者因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晃包括配件、备件),经国家待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也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类企业(不受地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总署关税司转发外商投资企业清单和项目确认书等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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