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项目,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低于30%法定税率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分两档:即15%和24%。
一、在广州地区给予减按15%税率征税的区域和产业
(一)设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广州地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四)在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广州市区(不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24%的税率
第二部分 定期减免税优惠
国家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定期减免税主要适用于生产性企业、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等,减免期最长的是中外合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广州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基本上均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期减免的项目主要有:
一、两免三减半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五免五减半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一免两减半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延长减征期
(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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