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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优惠 假外资转道香港
www.110.com 2010-07-31 16:44

  一些在华外资中的BVI公司(离岸公司),正在进行重组,把注册地从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转移到香港。

  这些公司担心中国在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将开始对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目前,这部法律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似已无悬念。

  “很多企业都关心《企业所得税法》是否会对企业股息实行扣缴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税务及商务咨询部主管合伙人李展伟说。

  这里所说的股息,也可以称作税后利润。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普遍的做法。而中国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对外资企业的股息是免征所得税的。

  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但同时,在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实施免税。李展伟说,中国不对股息征税,就等于把这部分税收让给了其他国家。

  由于中国对在华投资的外企实施税收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内资与外资所得税实际税负差在15%左右,越来越多的内资公司会先在BVI等低税区注册,他们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商务部统计,对华投资的十大资金来源地中,来自BVI的公司排名第二。

  本报获悉,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的相关条款。李展伟认为,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只明确了征税20%。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所有的企业在向国外派出股息时,就需要再缴纳20%的所得税。

  目前还不知道这部法律将会在何时实施,不过专家普遍认为可能会在2008年起实施。

  据税务专家介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间双边税收协定和本国税法不同规定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对派出股息征税的规定,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新税法对于美国和欧洲、日本等对股息需要在本国扣缴税,并且与中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举例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派出股息时缴纳了20%的税,这笔股息到了美国之后,按照美国的税法,在美国还需要纳税,但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在中国扣缴的这部分税款可以作为本国税收抵扣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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