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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审批须知
www.110.com 2010-07-31 15:40

  一、受理审批单位:市商务局

  二、审批条件:

  (一)申办主体必须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申办项目必须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346号)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投资比例。合资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三、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

  四、审批程序及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合资(合作)企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拟设立名称核准通知书;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3、合营(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合营(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如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为出资,应当提供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进口设备或物料清单等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适用价值、作价的计算工具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5、合营(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营(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有关事份履历等有效证照文件;

  6、合营(合作)双方的资信证明;

  7、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8、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清单;

  8、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五、审批结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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