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合营企业某电脑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12月,原告缴付现金200万美元。1992年2月底,被告仍未缴付出资,经原告催促,被告缴付技术作为700万美元的出资,但仍未缴付货币投资。到1992年3月底出资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缴付现金。在原告一再催促之下,被告提出已将其在该合营企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家美国公司,故不再承担出资义务。经调查,被告先期提供的技术属已面临淘汰的陈旧技术,其价值只有200万美元;被告在美国注册资本仅为50万美元,其所有资产共值250万美元,根本无力提供500万美元的货币投资;被告与另一家美国公司的转让合同属实,但其合同中私自约定将货币投资由500万美元降为350万美元。原告在合营合同生效并接到被告提供的技术后,已开始了生产,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技术陈旧且货币投资未到位该合营企业效益不佳,加上被告私自与另一家美国公司达成转让并减少出资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1992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字串4
原告诉称:被告从签订协议时起就有欺诈行为,本无一定的经济能力,却超出其能力作出承诺,并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出资额的陈旧技术作为出资;在出资上也有违约行为,私自转让并减少出资。这些都给合营企业和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被告则辩称:被告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问题,是由于原告没有妥善解决合营企业的有关问题,致使被告履行合同不畅,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字串5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允许被告转让出资给另一家美国公司,但被告应保证该美国公司能提供专有技术,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并且货币及技术出资总额仍为1,200万美元,被告对其承诺提供银行担保。 字串5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案件,其中亦涉及涉外技术转让问题,即对外国合营者的技术出资应如何审查和作价。本案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外国合营者转让出资的问题。下文将重点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技术出资问题。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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