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天星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
负责人成X,该清算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阳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骐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邓永成诉被告黄石天星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清算委员会)、被告达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X年X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永成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清算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阳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达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永成诉称:黄石天星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花园公司)系中外合作公司,工商登记的外方投资者为达骐公司。邓永成通过达骐公司向天星花园公司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2001年4月9日,天星花园公司向邓永成出具了股权证明,确认邓永成的投资额以及投资比例,同时也对红利的结算及投资期限作了确认。但天星花园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却至今未认可邓永成的股东身份,邓永成也从未取得过任何红利。200X年9月20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作出府复[200X]128号批复,同意黄港合作天星花园公司进入特别清算程序,并同意委托湖北XX律师事务所组织投资者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另据邓永成了解,邓永成的投资款应当由天星花园公司承担返还责任。至于清算委员会辩称中提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在邓永成向天星花园公司投资人民币30万元后,邓永成曾主张过红利,但被告知无盈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自邓永成主张返还本金时,即本案提出诉请开始计算,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现邓永成请求法院判令:1、清算委员会向邓永成归还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2、达骐公司对清算委员会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清算委员会辩称:1、清算委员会在清算过程中并未发现邓永成所称的投资款;且邓永成非天星花园公司的登记股东,按照天星花园公司的合作合同以及章程的规定,合作企业并非按投资比例结算和分配红利,也没有义务向非登记股东支付红利。2、假设邓永成对天星花园公司的债权存在,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清算委员会不同意邓永成的诉讼请求。
被告达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抗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天星花园公司系黄石市黄石港区园林管理所所属黄石天星花园公司与达骐公司于199X年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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