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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中的纳税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6:22

  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如以房屋、建筑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是否存在税收征缴?如存在,应征那些税种?会计上如何处理? 2、中外合作企业中中方如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是否存在不能超过已方账面实收资本的50%?

  1、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出资方以房屋、建筑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税法并无出资方出资“不能超过已方账面实收资本的50%”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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