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网络立法现状
1.立法层次: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如《关于维护工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2)《刑法》相关规定,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发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10月7日发布);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12月21日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改,2004年1月7日施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
(5)国务院信息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8年3月6日发布);
(6)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涉及到信息网络安全的各个方面。如:《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3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12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2000年4月26日);《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6日);《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铁道部2003年7月15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的数量和涉及的方面。根据统计,与信息网络有关的网络安全的立法已经接近百件,涉及面广泛。仅从以上列举的部分立法就可以看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所关心的信息网络安全的重点是不同的。在安全内容上,有设施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国际联网安全、病毒防治安全、信息内容安全、行业安全等;在法律效力等级上,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占主导地位;在法律措施上,主要采用对破坏信息安全责任人追究责任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方式,对潜在的破坏人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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