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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立法必须与网络立法同步
www.110.com 2010-07-31 17:00

  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必须与网络立法同步

  信息网络安全法律的特点、地位都与网络有关。甚至可以说信息网络安全依赖于网络的安全,所以,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立法必须像网络法律体系一样健全才能有效。

  1.侵害信息网络安全目的具有多样性。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人可能是出于经济目的,如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各种经济诈骗活动或者直接攫取钱财;也可能为了政治目的破坏对方网络系统或利用网络传输破坏性材料,如法轮功成员利用网站通过电子邮箱大量散布其材料;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军事目的,战争伊始就首先破坏对方的信息网络系统,所谓“电子战”,从而破坏对方的指挥系统;另一类特殊的目的,既非政治、经济,也非军事目的,仅仅是出于显示自己的才能而破坏信息网络,如真正的少年黑客。这说明信息网络安全仅就破坏者这一个方面而言也是极其复杂多样的。

  2.信息网络安全的综合性、广泛性。信息网络安全,不仅涉及到所有的经济部门,如金融、工业、商业、农林牧副渔、交通、通讯等无不涉及,还有全部行政部门,如文化、教育、卫生,司法以及军事等,涉及领域之广,无可比拟。

  3.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性。特别要注意的是,网络本身是一项技术,其安全保护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技术措施,而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本身也需要法律保护。所以,在研究法律保护时,一定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规律的要求。

  4.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而是要靠像网络结构一样的一个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保障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因此,信息网络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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