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立法评析
www.110.com 2010-07-31 17:00
对我国现有信息网络安全立法评析
对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立法的性质,以及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的认识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将现有的全部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排列,就可以看出两个问题:一是所有法规规章都缺乏立法依据,全部关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规章大都没有充分体现积极防御的方针;二是可以看出国务院至少有三个部门在进行权力之争。最明显的是公安部、安全部、信息产业部。这也显示了我们对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性质认识不足。据说根据中央领导指示,由信息产业部牵头进行信息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可以预计,将又是一次难以协调的权力分配之争。有关国家安全的立法不应容许部门利益渗入,更不应将我国内部的矛盾用立法的形式有意无意向全世界披露。
我国始终应当将“防御”作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宗旨,树立“国家安全至上”的立法目的。美国在9.11事件后,通过的《国主安全法》,把一切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都归到一部法律一个部门来管理,为了国家安全,不惜牺牲部分宪法赋予的权利。美国“国家安全第一”的思想值得我国在研究信息安全立法时借鉴。
为此,我国需要制定专门的信息网络安全法。许多不同领域的专家都有基本一致的看法,如赵林、李菁警建议,“制定一部信息网络安全法”,华东政法学院的学者建设“通过专门法律,解决信息网络出现的新问题”,也有提出制定一部涉及网络安全各方面的统一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的建议。这些建议都只是在分析了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现状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共同的特点是,就事论事,针对性很强。但是,很难从总体上系统地解决我国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因为,我国在信息网络的管理体制止和立法体制上存在特殊性,需要从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上理顺,才能够在立法追求并实现最佳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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