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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的概念
www.110.com 2010-07-10 2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本条是对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的概念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个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可以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二、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三、抵押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六、抵押权人应通过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物(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来为债权人债权提供担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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