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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有优先购房权案例
www.110.com 2010-07-11 00:11

原告:汪x,男,38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陈x,男,38岁,某仪表厂职工。

被告:刘x,男,34岁,某医院医师。

被告陈x由境外兄妹资助购买了上海市x x路12号301 室、302室商品房两套,一套与妻女居住,一套由父母亲居住。1990年,陈的父母亲因意外事故重伤,后因抢救无效相继逝世。由于医疗、丧葬等花费,陈x借债达3万余元。同年6月,因他人催讨甚急,陈x向中学同学汪x提出以 302室抵押借款4万元,汪x表示同意借款半年,到期无力偿还则将302室作价出售清偿债务,双方于几天后办妥了抵押手续。

同年底,陈x因兄妹的汇款不足抵偿汪x出借数额,便与妻子协商后将房屋出卖给出价较高的刘x,但双方未办理纳税及过户等手续,刘x付款后着手装饰房屋作为结婚新房。

汪x得悉后向陈、刘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三人协商未果,汪遂向法院起诉。

汪x诉称:“两被告买卖已经抵押的房屋且未办理过户等手续,应届无效,被告陈x应以原购进价将房屋作价充抵债款,多退少补,这也是当时双方口头商定的。

陈x辩称:302室系自己与妻子共有财产,行为未经妻子同意而无效,况且并未与原告商量过以原购进价作价抵债,现同意还给原告4万元。

刘x辩称:自己不知道“抵押”一事,与陈x的房屋买卖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和多次磋商的,因此,买卖应该有效,至于过户等手续马上可以补办。况现在已装饰完毕,费用高达1.5万余元,再说自己年龄已大,举行婚礼时间已定,若要退出房屋,实在难以接受。

被告陈x主动提出适当补偿汪x利息损失,汪x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审判人员告诫刘x尽快办妥纳税及过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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