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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资赴台:不是投资就是募资
www.110.com 2010-07-10 12:28

  日前在台执业超过20年,并在2009年通过大陆司法考试的台湾知名律师刘阳明受上海市台办邀请在华东师范大学演讲"陆资赴台现况及法律简析"详细介绍了从去年6月底陆资获许入台到去年年底陆资实际赴台状况并就已出台法令从投资许可,金融业往来许可,人员进出,不动产取得,设定及移转等方面逐一解析。

  刘阳明指出陆资赴台有两个方向:一是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二是赴台募集资金。不过他也强调指出随着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的进展陆资赴台的相关法令随时有可能修订或补充建议大陆的企业或者个人在投资台湾前应密切关注相关规定的最新进展。

  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陈江会谈"后两岸达成积极推动陆资赴台投资共识台湾于6月30日起正式受理陆资赴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事宜经过半年积累截至去年12月底共核准投资案件22件投资金额达新台币11.93亿元约3687万美元。

  依投资金额统计目前投资台湾的陆资中计算器电子产品及光学制品制造业占82%,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业占12%,批发及零售业占5%,运输及仓储业占1%;依投资件数统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业占36%,运输及仓储业占36%,批发及零售业占23%,计算器电子产品及光学制品制造业占5%。由上可见无论就投资金额或件数陆资赴台投资电子产业都占大宗符合台湾为全世界电子产业重镇的现况。

  而从类型分析最早是去年7月份南航,国航及东航等7家航空公司投入资本额多半为新台币200万元约6万多美元在台设立分公司。随后8月福建新大陆计算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新台币约1200万元约38万多美元以入股台湾公司方式投资。

  10月大陆人阎镇,武忠以新台币25万元约7669美元在台设立台湾炎世科技有限公司池宇峰以新台币1亿220万元约344万美元在台设立完美时空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个人100%持股。

  12月开始有陆资以外商身份赴台投资如香港大洋科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GDC TECHNOLOGYHONG KONGLIMITED,荷兰ZONG B.V.。

  今年1月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台经核准设立扬州冶春淮扬美食有限公司并投入资金新台币6600万元约200多万美元是大陆赴台投资的第一家国企。

  此外还有多家大陆知名企业前去台湾考查投资环境如餐饮业俏江南,狗不理包子,谭鱼头及小肥羊汽车业奇瑞,吉利及五矿多尼尔以及众多房地产企业等。

  台湾证券交易所董事长即将赴上海除了向大陆的QDII推荐介绍投资方向外也将介绍投资台湾相关法令的最新进展。

  刘阳明介绍根据台湾去年6月30日公布实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对陆资赴台初期采取"先紧后宽,循序渐进,有成果再扩大"为开放原则且采用"正面表列"方式即指定的才能做与目前台湾对外资采取"负面表列"即没指定的都能做相反。

  台湾经济部当日公布开放大陆资金可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64项,服务业117项,公共建设非承揽11项。目前已就6个月成果进行阶段性检讨预计近期将进入开放的第二阶段。

  需要留意的是目前台湾对来台资金的来源有特别规定如果是资金的30%以上来源为大陆则适用对于大陆资金的管理办法。即"大陆地区人民或营利事业采间接投资者例如经由第三地区间接投资之公司持有该间接投资公司逾30%之股份或对该公司有控制能力者视为直接投资。如未达该标准者则视为外资。"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

  具体所谓对该公司有控制能力者指"掌控超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之能力,依法令或契约可操控公司财务营运人事等,公司决策权于董事会且有权任免董事会超过半数之主要成员,公司决策权于董事会且有权主导董事会超过半数之有投票权股份之能力。"

  而陆资投资一旦出现在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或对台湾政治,社会,文化及安全上具有敏感性对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等情形之一者则主管机关有权禁止或否决投资。

  于去年11月16日签署的两岸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三项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简称MOU在今年1月16日正式生效之后两岸正式开始金融往来特别是在证券期货方面台湾采取逐步渐进原则核定大陆QDII来台投资金额上限不得超过美元5亿元,每家合格机构申请投资限8000万美元;并禁止投资民用航空运输业,航空货运承揽业,证券期货集中交易,结算业,保全业,建筑开发业,营造业及不动产经纪业,广播电视业,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及电信业。

  另外经济部所属的公用天然气事业,经济部直接投资事业大陆QDII投资额度不得达10%;交通部主管海运服务业不得达8%;金管会主管金融业单一QDII不得达5%,全体QDII不得达10%。QDII的保管银行须事前向台湾证交所申请汇入额度单只QDII限额8000万美元。

  至于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是否可赴台参股,成立办事处,设立子行,分行尚有待行政院公布往来办法。刘阳明指出依据目前最新发展两岸证券业及保险业均可互相参股至于大陆银行业是否可参股台湾银行业尚有不同意见极有可能于ECFA签订时才可确定。

  大陆目前已有华夏及上投摩根两只QDII向台湾方面两岸金融业往来的主管机关——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管会登记并已经在今年1月18日开始投资台湾股市。

  金管会表示这只是第一阶段开放会再视市场情况做第二阶段开放。同时将会考虑继续放宽总额,各档投资上限与个别产业的持股比率。而对于已经列出的禁止投资的60只个股金管会也表态如各公司认为目前营业现状并不符合管制项目也可以提出解除禁止买卖的申请。

  刘阳明表示"我所了解的情况是台湾证券业的负责人希望最终能实现大陆的企业赴台上市当然这还有一段路程要走但方向是支持大陆企业去融资的。"刘阳明称在此之前在台湾发行TDR是一个更具操作性的选择。

  存托凭证简称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即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股市已上市公司的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简单的说就是第二上市。而台湾存托凭证?穴TDR?雪也就是允许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股市上市的公司在台湾申请发行股票进行募资。

  据台湾《工商时报》3月17日消息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已经表示将允许大陆红筹股公司发行台湾存托凭证。"证期局"强调红筹股是指陆资持股30%以上并在第三地注册挂牌上市的公司。另外法令要求须在核定的16个交易所上市才可发行TDR。也就是说大陆的A股公司目前仍不能发TDR但在香港交易所或者纽约交易所上市的大陆企业则可以申请发行。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改善去年台湾政府解除了禁止海外企业将从台湾股市所筹资金投资到大陆的规定。

  据悉目前在台湾股市已经有十余家香港上市公司在台发行了TDR多是有台湾背景的企业而所募资金的投向则主要是发展大陆业务。而真正大陆背景的企业还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其实无论是从募资成本还是从募资的容易程度来说台湾对大陆企业都是一个好选择"刘阳明说在最近的一二年拥有"陆股"概念的个股在台湾股市非常活跃台湾的投资者也普遍看好大陆经济的未来成长。

  刘阳明还表示过往所称"台湾经验"多指台商投入资金,人才在大陆发展并以成功的经营模式定义"台湾经验"。然而在陆资赴台后无论是开展营业活动或者是参与资本市场都可以利用本地化直接吸收台湾的人才,经验,技术及文化进而创造出的"新台湾经验"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人才养成,风险控管等方面快速与国际接轨"这才是在政策及市场因素考量外最具价值的经济效益。"

  刘阳明目前有一半工作时间在上海。他透露说目前上海并没有向大陆企业或资金进入台湾投资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务所。而他正致力于在上海建立一个合资事务所由两岸的律师做合作人双方共同可以为两岸的企业界提供服务。

  虽然他现在已经有了一套合作方案也有意向的合作事务所但是在目前两岸司法部门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出来之前操作难度很大。"只有当法律能充分交流的时候全面的交流才能展开。"刘阳明说在他看来因为法律有较强的地域性和自我性只有当法律也能做到充分交流时才能说交流是全面的。

  "其实我们事务所已经有一位律师在上海的一家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刘阳明说名阳法律事务所的陈璧秋律师已经在上海浦东一家名为"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访问实习。陈璧秋律师在台湾执业超过10年是2008年考取大陆司法资格的首批台湾律师之一。在浦东的实习也将满一年了实习的方向是金融和证券。

  刘阳明现为台湾名阳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该所及其个人在台湾享有极高知名度。在20年实务经验中经办过无数台湾社会瞩目的重大案件包括近年来的多起金融证券相关案件辩护如台湾股王博达公司涉及财务报表不实案,陈水扁女婿赵建铭涉及内幕交易案,明?电通?穴股?雪有限公司?穴Benq?雪涉及员工分红背信案等。

  台湾证交所并于2010年1月19日公告设限名单以下60只上市个股禁止陆资买卖:

  一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中环,联强,铼德,宏?,英业达,吉祥全,钰德,本盟,大丰电及中视。

  二保全业:中保。

  三电信业:台湾大,远传及中华电。

  四航运货运业:华航及长荣航。

  五营建业及土地开发业:远百,台火,福益,名轩,国宾大,国建,国产,国扬,太设,全坤建,太子,龙邦,中工,新建,冠德,京城,大陆,宏?,皇普,华建,宏盛,达欣工,宏普,联上发,基泰,樱花建,金尚昌,兴富发,皇昌,皇翔,根基,日胜生,华固,建国,远雄,顺天,乡林,皇鼎,长虹,台开,润泰全,润泰新,中鼎及信义。

  根据相关法规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立办事处设立登记前投资人或代表人可赴台每次不得逾2个月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4个月。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立办事处设立登记后经理人,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根据台湾内政部颁订《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陆资在台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应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特定人且限于与经营业务需要有关之不动产取得后3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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