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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买房 一般认定为赠与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近日,许多“80后”就房子产权问题提出咨询,为此,禅城法院法官根据不同类型一一作出回答。(以下解答仅是依据问题所假设的有限情境下所作的一般处理,具体案件由于具体案情不同,处理结果往往也有差异。)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一般认定为赠与

  问:购买房子时,男女双方父母一起支付了首付,房产证名字为男女两人共同所有,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月贷,请问万一离婚,房子产权如何划分?父母支付部分能否按比例划分收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问题提供的有限的信息来看,男女双方父母一起支付了首付,房产证名字为男女两人共同所有,可以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父母支付首付的行为一般可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既然是赠与,一般来说父母不能就该房屋主张权益。

  婚后参与还贷 并不改变财产性质

  问:购买房子时,男方支付了首付,房产证名字为男方,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月贷,请问房子产权归属能否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登记为公示方式,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房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的,房屋预售的买受人为该夫妻一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的,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的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当然,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的情形下,也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婚前出资装修 列入房屋评估价值

  问:购买房子时,男方父母实际支付了首付,女方负责房子装修费用和家电,房产证名字为男女双方,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月贷。万一离婚,房子产权如何划分?装修费用能否也按比例享受房屋买卖收益?

  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登记为公示方式,即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房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即为所有权人。因此,就问题来看,该房屋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双方均无过错或无其他特殊情形的情况下,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取得房子的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合理的补偿。该补偿额的计算基数是离婚时房子的市场价值,而非购买时的价格。而在评估房屋价值时房屋的装修一般也被计入,也就不存在就装修费用单独计算的问题。 (佛山日报 记者王晓丹 通讯员叶利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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