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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拆承租房算不算遗产?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在北京宣武区的一处平房院里,王寿年夫妇拉扯大7个女儿,孩子们一个个出嫁离开了家。五女儿则住在父母隔壁。

  2002年,王寿年夫妇的平房院被列入拆迁范围。因为王寿年的两间房子属于承租公房,为了拆迁的便利,王寿年先与房管部门签订了《购买公有住宅平房合同》,等于按成本价把承租的公房买下来,成为个人产权。不过购房钱从今后的拆迁款中扣除,老爷子也没出一分钱。同时,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也为王寿年出具了《房改房确权证明》,证明他对房屋享有产权。2004年,王寿年的老伴去世了,之后不到两年,王寿年也撒手人寰。

  2007年,老房拆迁终于有些眉目了,可是老王家人自己却打了起来。五女儿王秋萍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按照父母生前遗嘱,继承父母的房子。

  其他6个女儿这时候才知道,父母亲早在2002年便立下遗嘱,决定在他们去世后,自愿将属于他们的所有财产全部遗留给女儿王秋萍,其他人不得干涉。而且遗嘱还经过了公证处公证。

  老二王秋芬和老四王秋月都不同意老五继承房子。于是王秋萍便将姐姐妹妹一起告上法庭。在一次社区义务法律咨询时,王秋芬、王秋月姐妹俩认识了方荣花律师,她们专门来到律所向方律师请教对策。

  房子非遗产 子女不能分

  姐妹俩告诉方律师,妹妹王秋萍找过拆迁单位,由于父母都已经去世,拆迁单位的意思是让七姐妹要么达成协议,要么打官司确认权利,总之只有统一了某个拆迁权利人之后,才可以签订拆迁合同。王秋萍也曾经承诺,在她拿到拆迁款后会给其他姐妹分点钱。但姐妹俩认为,王秋萍其实压根就没想给钱。

  姐妹俩向方律师表达的最初的思想就是怎么才能分到拆迁款。可是,方荣花律师了解了案情后却表示,这个钱谁也拿不着。

  方律师说,涉案的房子是王寿年承租的公房,虽然办理了确权证明,但这并不是普通的房屋买卖,也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房产证,因此不能算作遗产,也就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再者房屋拆迁要解决的是在拆迁房屋内居民的居住问题,既然原来的承租人在取得补偿前已经去世,就不存在解决其居住的问题了。

  “我们分不到钱,她也别想拿着。”姐妹俩委托方荣花律师代理此案,要求这个官司作为被告不能输,不能让王秋萍继承房子。

  物权没转移 不能算遗产

  在法庭上,尚未拆迁的老房子算不算遗产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王秋萍认为,父母的房子已经购买下来,也取得了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出具的房改房确权证明,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她父亲购买了这两间平房,享有房屋产权,不再另行办理正式产权证。父母去世了,房子作为他们的个人遗产理应由她按照遗嘱内容继承。

  方律师反驳说,王寿年签订了《购买公有住宅平房协议书》只是拆迁工作的第一步,而且确权证明上明确标注“此证明只限房屋拆迁使用。”也就是说这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涉案的两间平房虽有确权证明,却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物权并没有转移,也不能作为王寿年的遗产继承。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又向区房管部门及拆迁单位核实,结果得到了不同的说法。房管部门表示确权证明还不算王寿年得到了房屋实际产权,只是拆迁工作的一个环节。而拆迁单位却表示房子可以算作遗产。

  无奈之下,法院只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得到的答复是这不算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随即,王秋萍赶紧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父亲签订的《购买公有住宅平房协议书》的权利和义务。方律师认为这更没道理。“公证遗嘱中只是将财产遗留给原告,却并没有将购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留给原告。而且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法院终裁定 官司没赢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寿年夫妇所立的公证遗嘱符合相关规定,属于有效遗嘱。现在两位老人已经死亡,依遗嘱内容规定,王秋萍应享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对于诉争的两间平房,因该房屋拆迁,王寿年作为公房承租人代表共居亲属与相关部门签订购房协议,并取得了《房改房确权证明》。这种拆迁运作模式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定阶段的产物,该购房协议签订的目的主要是为其后即将实施的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执行上的便利,与之相对应,相关部门出具的《房改房确权证明》也“只限于房屋拆迁使用”,因此不应简单认为该购房协议及《房改房确权证明》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权属证明的效力。

  另外,因该房屋至今尚未实际进入拆迁程序,该购房协议并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基础,也无法继续履行,此后的拆迁程序及结果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由此,该房屋不可作为遗嘱财产进行继承。因此判决驳回了王秋萍要求继承涉案两间平房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结果达到了王秋芬、王秋月姐妹的要求,可方律师说,按道理来讲,公房的承租人同时也是被拆迁人去世,房管部门可以将房屋收回。如果真是这样的话,王家人恐怕真的谁也拿不到一分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官司没有赢家。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J001

  方荣花 律师

  在老律师方荣花的脸上,永远带着真诚的笑容。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方律师对自己的执业要求。方律师自1985年开始在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1989年在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1997年到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已近二十年。1996年被评为市十佳律师,在京三次被评为先进律师。曾在市律协物权法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方荣花律师先后担任过多家银行、科局、企业和报社的法律顾问;每年都办理各种案件数十起,为委托人解决了多项难题和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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