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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孙某留置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1 00:10

  宋某与孙某订立了一项协议,由宋某为孙某搭建一座平房。但是在建房过程中,两人为房屋质量和建房费用等问题发生了争议。为此,双方经过协商,又达成了一项书面协议,约定由宋某于下月1日前返还孙某已预付给他的1000元押金,同时约定,宋某以放在工地上的一宗设备作为质押物,待宋某还清了押金,孙某便应立即将这宗设备返还给宋某。到了约定的期限,宋某并没有履行义务,孙某将质押的这宗设备留置下来。宋某在没有向孙某返还押金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其留置在孙某处的质押物。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的质押协议中的相关内容是符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被告孙某留置原告宋某的设备合法有据,属于依法留置。在原告宋某未履行其所担保的债务之前,被告孙某有权继续留置这宗设备。法庭当庭征求宋某意见,问其是否同意立即返还孙某的1000元押金,但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返还。因此,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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