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物权变动之研究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论文概要:
诉讼期间的物权如何进行变动,是我国在制定物权法规则过程中不容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的现行立法对此方面的规定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民法学者虽然对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不懈的研究,但基本上都是从层面上解释了物权变动是什么,我国应当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但却忽视了物权变动在不同的期间、不同的阶段所具有的差异性,结果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对标的物进行物权变动的行为的合法性无法作出判断。基于此,笔者对物权变动的基本含义、物权变动的阶段、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期间物权变动的立法状况进行归纳、评析;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讼期间物权变动的基本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劣。在此基础上,笔者从诉讼期间的基本物点、诉讼期间对物权变动的基本要求以及物权变动规则应体现中国特色以及其价值定位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诉讼期间物权变动规则之构想。
何为物权变动?诉讼期间物权如何变动?这是制定我国物权变动规则过程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商品交换频繁发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流转速度日趋快捷的现代经济生活中,“物权变动理论掮起了确保财产在生产、流通等过程中形成良性的归属与利用秩序的重任”⑴。为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共识,我国许多的民法学者也围绕物权变动进行了不懈的研究,提出了物权变动的一些基本理论。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学者们都以一种极其自信的方式从层面上解释了物权变动是什么,我国应当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但却忽视了物权变动在不同的期间、不同的阶段所具有的差异性,结果导致了这些理论对司法实务中在特定期间内发生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合法性难以提供正确判断的依据,这其中以诉讼期间当事人能否处分讼争标的物为代表,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尚在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另一方面当事人又对讼争的标的物进行处分,这使得法官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所进行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为此,笔者拟从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西方国家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立法模式,对我国诉讼期间的物权变动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期能在立法上能对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有所帮助。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含义
凡是权利都会产生动态现象,物权也不例外。物权所产生的动态现象,就是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属于民事权利变动的一种,是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物权变动的含义,一般均认为可以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自身两个角度来进行考察。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察,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权利自身的角度来考察,所谓物权变动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⑵但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察,还是从权利自身的角度来考察,二者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区别,在实质上并无不同,他认为,“所谓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绝对地发生,对既存物权的原始取得以及继承的取得;变更:物权的内容以及作用的变更;消灭:对于任何人也无法再取得的消灭的总称”。⑶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兼容了从权利自身和从权利主体考察的两个角度,体现了物权从产生、变更到消灭所具有的动态性的特点,能够有利于我们去认识物权变动的每一个阶段。
㈠物权的取得。
所谓物权的取得,也就是物权的产生,是指主体取得客体物的某种物权,是主体与客体在法律上的结合,从而建立了主体对客体物的排他性支配关系。
物权是一种普遍性的对世权利。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统一规则,使取得的物权具有统一的对世效力。因而,物权的取得必须是一种适法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产生取得物权的效果,这就要求主体取得物权的方式、要件和时间等都必须是合法的,这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诉讼期间的物权如何进行变动,是我国在制定物权法规则过程中不容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的现行立法对此方面的规定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民法学者虽然对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不懈的研究,但基本上都是从层面上解释了物权变动是什么,我国应当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但却忽视了物权变动在不同的期间、不同的阶段所具有的差异性,结果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对标的物进行物权变动的行为的合法性无法作出判断。基于此,笔者对物权变动的基本含义、物权变动的阶段、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期间物权变动的立法状况进行归纳、评析;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讼期间物权变动的基本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劣。在此基础上,笔者从诉讼期间的基本物点、诉讼期间对物权变动的基本要求以及物权变动规则应体现中国特色以及其价值定位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诉讼期间物权变动规则之构想。
何为物权变动?诉讼期间物权如何变动?这是制定我国物权变动规则过程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商品交换频繁发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流转速度日趋快捷的现代经济生活中,“物权变动理论掮起了确保财产在生产、流通等过程中形成良性的归属与利用秩序的重任”⑴。为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共识,我国许多的民法学者也围绕物权变动进行了不懈的研究,提出了物权变动的一些基本理论。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学者们都以一种极其自信的方式从层面上解释了物权变动是什么,我国应当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但却忽视了物权变动在不同的期间、不同的阶段所具有的差异性,结果导致了这些理论对司法实务中在特定期间内发生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合法性难以提供正确判断的依据,这其中以诉讼期间当事人能否处分讼争标的物为代表,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尚在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另一方面当事人又对讼争的标的物进行处分,这使得法官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所进行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为此,笔者拟从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西方国家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立法模式,对我国诉讼期间的物权变动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期能在立法上能对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有所帮助。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含义
凡是权利都会产生动态现象,物权也不例外。物权所产生的动态现象,就是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属于民事权利变动的一种,是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物权变动的含义,一般均认为可以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自身两个角度来进行考察。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察,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权利自身的角度来考察,所谓物权变动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⑵但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察,还是从权利自身的角度来考察,二者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区别,在实质上并无不同,他认为,“所谓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绝对地发生,对既存物权的原始取得以及继承的取得;变更:物权的内容以及作用的变更;消灭:对于任何人也无法再取得的消灭的总称”。⑶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兼容了从权利自身和从权利主体考察的两个角度,体现了物权从产生、变更到消灭所具有的动态性的特点,能够有利于我们去认识物权变动的每一个阶段。
㈠物权的取得。
所谓物权的取得,也就是物权的产生,是指主体取得客体物的某种物权,是主体与客体在法律上的结合,从而建立了主体对客体物的排他性支配关系。
物权是一种普遍性的对世权利。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统一规则,使取得的物权具有统一的对世效力。因而,物权的取得必须是一种适法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产生取得物权的效果,这就要求主体取得物权的方式、要件和时间等都必须是合法的,这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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