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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在电力企业体制改革之际,要面对并且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首要的是必须明确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性质,即:以什么样的土地财产权来定性电力线路占地这一情况和现象。

  在我国正在制订的物权法中存在有两类观点:一类观点是把现有的用益物权用我们国家现行的一些制度来阐述,比如承包权,土地权,相邻权等。另一类观点,是用更规范化的类型来划分,比如将其区分为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等。但是,以电力线路占地的特征来分析,以上类型的使用权都未能完全适用于电力线路占地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传统甚至是西方民法中吸收先进的经验和理论。

  在这方面,深圳的立法走在前列。目前深圳市围绕地铁建设,正紧锣密鼓地制订开发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的规划,待地铁通车时,地铁沿线及基站点,不仅仅是一条交通线,而且还是集运输、换乘、停车、商业、人防、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市地下空间。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地下空间的产权成为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深圳率先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挑战传统的以土地地表为中心的土地使用理念和制度。

  其新起草的法律的主要内容有:①明确地下空间权是指地表以下的使用权,其范围由长、宽、高三维空间坐标确定,地表土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划拨的,并批准建设建筑物、附着物的,视为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了该宗地表以下至建筑物、附着物的最深基础平面以上的地下空间权。除此以外的地下空间由政府依法出让。②为解决地铁建设过程中因开挖或设立出站口而可能出现的矛盾,法律草案首次使用了“地役权”的法律概念,即为敷设市政管线,需使用他人的土地或地下空间通行、通过或架设管线的,相关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便利,由使用者给予合理补偿。③该草案还明确了地下空间优先保证市政公共工程的使用,并且不得用于建教育、医疗设施和危险品储藏区。

  初看电力线路占地亦可以参照“地役权”概念。因为电力线路(包括架空和地下电缆)可视为为保证某地域通电而必须通过某地架线或铺线、通行、通过,相关土地权利人可获得一定的合理补偿(青苗补偿、塔基补偿),可以解释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性质又符合公用事业的利益。但是,以地役权解释电力线路占地仍存在不足,具体体现在:①地役权依笔者理解具有“临时性”性质,与电力线路占地的长期存续性有所区别;②地役权无登记部门登记手续,现今多以诉讼形式确权,对于电力线路占地这种大规模、面积广的现象来说,实际如何操作难以确定;③电力线路占地,其塔基、线材、铁塔等,仍是一笔巨大的资源财富,并且实际占用了地上空间,其所有权仍归属于电力企业,可以转让、出买、抵押。

  笔者认为,对于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性质,以地上权来定性为好,而且还应该定性为地上权中的空间利用权。即:只限于架空电力线路通过的空间,塔基占地范围,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的地上权权利。 地上权,原为西方民法中划分用益物权类型的一种,是指在他人所有土地上添附不动产,如构筑建筑物,设置工作物,种植林木等等,并取得相关权利、权能的一种他物权。

  地上权中的空间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就是说空间利用权的客体是指地表上下的一定空间,如果仅仅将土地视为平面的客体,则不存在空间的概念,但如果将地表与其上下的立体空间联系在一起,就会产生空间和空间利用权的问题。

  严格来说,空间利用权的概念并不是因法律对土地所有人权利的限制而产生的,而主要是因为现代社会人们为了不断开发和利用空间,从而使空间权具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需要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对空间的开发、利用通常称为对土地的立体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地表上面的利用,如通过架设高架桥而形成连接两栋大楼的走廊,在楼顶平台上设置建筑物的附属物,甚至建造建筑物,利用楼顶上空设置广告塔等等,电力架空高压线路就属这种类型;二是对空间的利用,如开设地下商店,地下停车场,铺设地下管道、电线、电话线等,因此空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且因离开地表,权利人可以在地上空中或地下之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支配力不同,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需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分离,如土地使用权人可允许他人在自己土地上架设高压电线,或在土地之下建造地下电缆,因而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的价值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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