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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以地上权(空间利用权)去定性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性质有利于划清不同土地权利间关系,便于解释电力线路占地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同时,亦赋予了电力线路资源所有者(地上权人)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为电力企业作为独立的平等民事主体,以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电力线路占地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获得理论依据,具体解释如下:

  (一)地上权人享有如下权利:①土地占有与用益权。准许地上权人直接占有使用土地,并排除他人妨害,如架空电力线路塔基占地。②地上设置物的所有权。如塔身、线材等物料。此种财产所有,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相同,享有一切权能。③相邻权。地上权人对于地上标的物依附的土地,享有相邻权,同理,空间权人对于架空电力线路依附的空间,享有相关相邻权。④地上财产及地上权的处分权。地上权为财产权,故除合同约定或固有习惯外,可以转让,地上权也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即:架空电力线路作为电力企业昂贵的财产,可以与空间利用权一并进行买卖、担保等交易行为。⑤取回权的补偿请求权。地上权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地上权有在归还地上权时,得请求取回地上设置之物。如架空电力线路因合同期限届满或因迁移、改造等原因止用时,可退还给塔基占地及线路之空间利用权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若土地所有者或者愿意以时价收购时,电力企业可就其空间物的价值,请求予以适当补偿。

  (二)地上权人承担如下义务:①支付地上权的对价。如为使用土地表面的,支付约定租金或税金;如为使用空间或地表的,支付相应合理费用。无偿地上权,无须交纳租金,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一次性补偿”可视为空间利用权对价。从此土地使用者不得防碍,侵害电力架空线路,其空间范围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以此类推予以理解。②信用保全义务。地上权人对地租、税金、对价的交付应负保全信用的义务。③恢复原状义务。地上权消灭时,土地所有人恢复其对于土地的支配权,地上权人应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地上权人处分其地上物,土地所有人有先买权,地上权人负有准予其先买的义务。

  (三)地上权对存续期限并无强制性规范约定,亦即说,地上权可永久存续,直到地上权人交出地上权时终止。这一点区别对待于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时限的规定:商业50年、住宅70年。由于电力线路存续时间长,一经规划建成后就固定使用该地上空间,破旧亦可通过整改、维护而继续存在,不因土地使用权甚至所有权的变更而重复付出对价及履行谈判协调订约登记等手续,故以地上权(空间利用权)来解释电力线路占地有着实际意义。

  (四)地上权的消灭,地上权(空间利用权)因下列事实而消灭:①地上权撤销或期限届满;②土地灭失;③地上权的抛弃,如架空电线的弃置不用。④地上权与土地所有权混同,如征用土地建设变电站,在依法征用的土地上架线。⑤国家依法征用。

  地上权(空间利用权)的取得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基于原因事实取得。地上权一经发生,就具有长期存续性(也称为永续性),也具有可转让性和继承性。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上权,主要是地上权的设定行为,地上权人欲取得地上权,必须进行地上权的登记,登记应确定地上权的具体内容,如设定范围,存续期间,对价和税租等,均应明确。因为地上权的转让是物权的转让,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为电力线路占地是一种地上权(空间利用权),因此,其相关程序与手续,也就围绕着地上权的确权(登记)而发生。

  各地区的电力线路的建设(确权)程序大致相同,现以笔者所在的中山市电力线路工程建设程序为例:

  1.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在取得该项目的有效立项文件后,便确定该项目的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线路初勘,得出线路的初步设计路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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