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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中)(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第二,确定动物享有道德上和伦理上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从人和动物的关系上来理解。动物拥有某些权利,旨在表明,它只是在与人类的共存关系中所处的某种地位,而远非其他。如果将这种权利扩大化,将会在另一个方面表现出新的“主客体的差序主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接受动物享有法律上权利的观念并不意味着动物已经取得了人至所以为人的实质性内容”,[43] 这种做法与人类优位主义一样,都应该为现代民法观念所避免。

  第三,动物享有某种权利,同时意味着人类就享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是动物界或自然界强加于我们,其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就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即我们对作为整体人类延续的后代负有义务,后代人享有的继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决定了我们有善待动物的义务。[44] 为了更切实保护动物的这种权利,有学者提出应当允许人们以动物的名义进行诉讼,[45]德国学者考夫曼也指出,在强化动物法律地位的同时,应考虑创设未来世代请求充分生活条件且可资诉讼的固有权利。[46]

  我国物权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对动物实行特别保护的做法,并作出了一定的回应,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就否定人们可以对动物进行任意处分。[47]

  (二)无体物的扩张

  1、无形财产的基本理论

  无形财产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古罗马法学家就已经将物分成了有体物和无体物(或者有形物和无形物),认为有体物(Corporales)是指可以触摸的物品,无体物(Incorporales)则是指不可以触摸的物品,它们往往体现为某种权利,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48] 这就是说,债权和他物权均为一种“无体物”,都属于物和客体的范畴,因此在立法上和理论上都是不加区分地作为物上利益来对待,整个财产权体系由一种宽泛的所有权统领着。这种做法被近代的法典所采纳,如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这种关于物的分类,该法典第526条、529条分别规定了建立于不动产之上的权利为不动产,而将债权和股权等视为动产。其后的意大利、奥地利、荷兰民法典中也都有类似规定。[49]1896年德国民法典受到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没有采纳罗马法中关于无体物的相关规定,将物仅限于有体物,显示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差别。此后的日民、台民也都继受了这一做法。

  2、现代无形财产的膨胀趋势

  早期无体物的出现是法学理论中所有权思维模式的产物,它主要是一种对物的拟制行为,从而使权利能够在具体行使时与实体物的行使相当,这与当时注重有体物财产价值的观念有密切的关系。英国学者波洛克(Pollock)和梅特兰(Maiyland)曾对此指出,“古代日尔曼法如同古代罗马法,在处理债和其他合同利益转让时遇到很大的困难,除非权利是包含在一种有形实体中,人们就不难理解权利是如何被转让的。……只有当受让人获得了实体,将牲畜放入牧场,将职员送入教堂,权利才真正被转让。”[50]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无形财产的概念与古代法已经有了根本的差异,它除了知识产权以外,还包括了大量的信息财富和商业机会,这些在当代社会都具有了巨大的财产价值,如法国民法上,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体物所指的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权以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51]针对有价证券、股票的流通性无法用传统理论予以解释,我国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票据权利和股权称为无形财产。因此有人指出,现代的无形财产已经发展为一种财产形式,而且是相对有形物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体系。如何对这些新型的无形财产进行法律规制,则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学界通说仍坚持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划分,由特别法来规制无形财产,物权法仍然是调整有体物,无形财产主要通过特别法进行规定,但鉴于知识经济的时代中财富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财产也不再局限于有体物,更主要地表现为无形财产,有关有体物的规定可以通过准用制度适用于无体物。[52]也有观点认为,应当科学界定物权法,使之仅限于有形财产的调整,不应将其扩展至独立的无形财产领域,否则就很难达到合理调整的结果。无形财产则应当通过特别的法律来规制,从而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形财产的立法体系。[53]我们认为,通说的做法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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