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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二、物权的支配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之意义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 这是物权对其标的物的效力,从权利的角度看,该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物权的“绝对权”性,也表现了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直接为物权的概念所阐明,是物权的基本的效力之一,也是物权的其他效力的基础。不少学者认为,物权的支配性或物权为支配权,体现的是物权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是物权的效力。我们认为,某种权利的性质、内容与其效力,在某些方面是可以重合的。如同债权为请求权,这既是债权的性质与基本内容,而请求力亦被公认为债权的基本效力一样。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其首要的或基本的效力就是对标的物的支配力,以保障物权人支配标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8]通说认为,物权成立后,发生对物关系与对人关系两方面的关系,而物权的支配性与支配力,所表明的正是物权在对物关系中的特性与效力。不明示物权的对物支配效力,即不足以表彰和支持物权的支配权性。因此,我们认为支配力应明确为物权的基本效力之一。

  物权具有支配效力,意味着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标的物即客体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实现其权利之内容,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由于物权采法定主义,故物权的支配力中隐含着国家意志。但物权人的合法支配意志仍起着主导作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物权人是直接为各种支配行为,还是将标的物交由他人并授权其为某些支配行为,皆依物权人的合法支配意志而确定。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认为,物权的支配力是物权人对物的合法支配意志的强制性作用力。[9]

  (二)   物权支配力之范围与程度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是不同的: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有不完全的支配力。[10] 不同的物权其支配力的内容也有差别:“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是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11]物权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是确认各种物权对物的不同方面(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与不同程度(全面或部分)的支配力。

  在理解物权的支配力时,还应当认识到对物的支配力与对物的支配是有区别的。[12]具体表现为:首先,对标的物的支配,是指直接对标的物为一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中的某些行为,而支配力是能够支配标的物的法律保障,是法律强制力在物权效力上的具体表现;其次,支配是一种对物为管领、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支配力则是物权人合法支配标的物的意志和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时所具有的强制性作用力,它所表现的是一种法律状态;第三,支配通常是指有形的支配(如直接占有、用益、处分),而支配力则是无形的法律作用力(如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但其仍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三)   支配力与物之利益的享有

  物权为权利之一种,而权利之本质为法律赋予特定人得以享受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故物权人当然得享受标的物之利益。况且,物权以直接支配其物之利益为其特点。换言之,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该物之利益。[13] 物权人享受物之利益,实赖于物权之支配力。

  物之价值,可大别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类,物之利益,则有物之归属利益、物之利用利益与物之担保利益(或融资利益)之分。物之利益的享有,实系对物之不同价值的享受与支配。物权的内容,也因物权人享有的利益的不同而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所有权人享受的是物之归属利益,而归属利益涵盖了物之用益利益与融资利益。易言之,享有物之归属利益的所有权人既得自己为物之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物之使用价值而享受物之用益利益,亦得将物之用益利益供与他人而自己获得相应的使用价值之对价,或者将物之交换价值附条件地授予他人支配以做担保,而自己享受融资利益,还得将物之归属利益出卖给他人,自己转而获得并享受物之对价利益。当所有权人将物之使用价值授予他人支配时,该他人得因对价的支付而获得用益物权,得享受物之用益利益;所有权人将物之交换价值授予他人支配时,该他人则获得担保物权而享受物之担保利益;当所有权人将物之归属转移给他人时,该他人则继受地获得物之归属利益,并得将物之利用利益或担保利益再行供与其他人或另行转让物之归属,复生出新的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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