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二、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逻辑分析

  在民法学界,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三种学说。肯定说与否定说在研究路径方面存在一个共同点:先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进行界定,然后以此为前提进行逻辑推演,得出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或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这种研究路径具有浓厚的逻辑形式理性主义色彩或者说概念法学色彩。我们认为,这种研究路径本身无可厚非, 然而,肯定说与否定说立论的逻辑前提是否正确却值得推敲。

  持肯定说的学者往往将物权请求权界定为一种债权。我们对此不敢苟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存在共同之处:二者都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却又存在较大区别:其一,物权请求权附随于物权,随物权的移转而自然移转给受让人,无须通知义务人,而债权的转让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其二,如果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物权人对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人破产时,该返还原物请求权优先于其他人对占有人所享有的债权;相反,如果某项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破产,该物之债权人却并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其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债权则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假设甲拥有一块土地,乙未经甲同意就在甲的土地上放置了一堆砖头,那么甲就对乙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如果乙后来将放在甲土地上的这堆砖头转让给丙,甲当然可以向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反,假如乙拥有一堆砖头,甲与乙先订立了一份购买这堆砖头的合同,从而获得了请求乙交付砖头的债权,后来乙又将这堆砖头卖给丙并且完成了交付,那么甲就不能向丙主张交付砖头的债权。显然,物权请求权不能定性为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并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请求权这个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夏(Windscheid)提出来的,而在温德夏提出请求权概念之前,就已经存在债权之概念。从逻辑上看,请求权是债权的上位概念。通说认为,请求权体系是由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以及继承法上请求权等组成的。 债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 它与物权请求权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持否定说的学者往往将物权请求权视为一种物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物权请求权虽然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而且与物权不可分离,但它不是物权本身。物权是直接对特定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权利的行使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协助行为。而物权请求权则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其实现大都需要借助于特定义务人的积极协助行为,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将物权请求权纳入物权范畴,实在颇为勉强。

  我们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它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是物权的一种保护手段。无论是物权说还是债权说都是建立在财产权传统划分法基础之上的。这种划分法将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继承权等,然而,对一个概念所作的任何划分都不可能象用快刀切西瓜那样绝对地清晰、明确。美国学者威廉姆斯在《语言与法律》一书中认为,构成法律条文的语言,其核心部分的含义比较明确,而越趋向边缘则越模糊,语言边缘之处的边缘意义一片朦胧,极易引起争议。日本法学家加滕一郎也认为,法律规定是一个中心浓厚而愈向边缘愈稀薄的框,规范事项如在框之中心,则甚为明确,愈趋向四周则愈为模糊,几至分不出框内框外,从而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上述二位学者的观点表明,作为法律条文基本要素的法概念之间并非界限分明的,在它们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模糊区域,或者说中间状态。就物权与债权而言,二者之间也存在一个中间状态,那就是物权请求权,它既具有物权的一些特性,又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无论将其纳入物权范畴还是债权范畴,都是一种武断的做法。与其将物权请求权定性为物权或者债权,还不如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