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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7)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30] 《瑞士民法典》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第641条第2项),并对基于占有的请求权做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第927-929条)。

  [31] 台湾地区民法典将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分为“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预防侵害请求权”三种(第767条),对基于占有所生的请求权也作了相似的规定(第962条),并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作了规定(第858条)。

  [32] 《日本民法典》仅规定了占有回收之诉(第200条)、占有保持之诉(第198条)以及占有保全之诉(第199条)等三种请求权,但对所有权的请求权却未作任何规定。

  [33] 日本理论学说上就所有权一般都认可与其相对应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所有物妨害防止请求权。不仅如此,对于他物权,也人可与其相对应的请求权。同时,将这些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一般效力,称之为物权上请求权或者物权的请求权。(参见我妻荣:《日本物权法》,第19-20页)

  [34]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根据,过去曾有过争论,存在“绝对权说”、“支配权说”以及“排他权说”等不同主张。也有学者介绍,早期具有力地位的学说为绝对权说与支配权说,但现代则大体上从物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上寻求解释。(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98页)

  [35]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5页。

  [36] 见我妻荣:《日本物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99年3月版,第20页。

  [37]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97年7月版,第88页。

  [38] 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6页;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49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0页。

  [39] 抗辨权和形成权性质上不属于实体性的财产权利,因其非为具体财产利益的载体,故应视为程序性质的权利。

  [40] 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9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6-97页;王利明、陈华彬

  [41] 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究竟属于除斥期间还是时效期间,理论上尚未形成共识。但约定有期间的保证责任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却是一个事实。

  [42] 作为德国法学家Seckel的一项“法学上的发现”,“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效果”,由于不存在义务人,形成权无从被他人损害,故其非为一般的实体权利。(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2000年9月台湾版,第105页)抗辩权的性质与形成权相似。

  [43] 王泽鉴:《民法总则》,第100页。

  [44] 身份权上请求权包括对于亲权、监护权行使之妨害的妨害除去请求权,还有夫妻间之亲属法上请求权、一定亲属间之抚养请求权等。这些权利“与债权本质上并无差异”。(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7页)

  [45] 如果说物权的排他权被支配权所派生的话,那么,也可以说债权的受偿权为请求权所派生(尽管请求权的消灭不意味着受偿权的消灭,但没有请求权的存在,受偿权却无法“诞生”)。

  [46]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81-190页;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1-102页。

  [47] 我国《民法通则》在有关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第六章中,将各种侵害物权或者妨害物权的行为均列入侵权的民事责任范围。其第117条明确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同时,《民法通则》第114条所规定的民法则人的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被列入。说明我国立法系将物权请求权作为侵权行为所生之请求权的一种,完全不承认物权请求权为一种独立于侵权行为所生的请求权的权利。不过,对此也有不同看法,有国内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受损方或者第三人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其第117条所规定的财产返还,则属于债权请求权。理由是:前者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条件,后者的发生则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条件;前者与物权同在,不适用消灭时效,后者适用消灭时效。只不过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其物时,发生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得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所有物,亦可提起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请求恢复原状),还可以依照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4页)应当说,前属论述是不妥当的:一方面说《民法通则》第117条对规定的财产返还不属于物权请求权而属于债权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说此种请求权发生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显然矛盾;一方面说该种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另一方又说其有两种请求权的竞合,显然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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