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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中国物权制度改革的(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首先,政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具有绝对的、无条件服从的权威性,凭借这种权威的力量,国家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取得自然人或法人财产所有权,或者在紧急状态下以国家的名义强制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这是各国立法所允许的行为,但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的行为。如果在通常情况下,凭借政权权力的力量,在没有任何法律约束而自由处置国家财产(形式上的全民财产)时,则会造成国家大量资源流失。在我国不断出现的因官员们凭主观意志瞎指挥造成的资产流失的现象不尽其数:滥砍滥伐不知多少森林资源,荒芜了大量的农田水利,建造了不需要的工厂、楼房、馆所,浪费巨资引进了被外国淘汰的生产线…。

    其次,当国家权力与国家财产权两者结合为一体时,国家权力以无限的国家财产为经济支柱,凭借自己的意志以国家财产为基础进一步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力,突出的表现是,设置了多级制的庞大、臃肿的官僚的经济管理机构。而在由官员们承担管理国家财产的多级制的经济管理机构中,产生出了一个惊异的现象:“官僚们把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 “依靠国家公有财产制的管理官员们极力将权力本身变为财产的客体,换句话说,这些官员们垄断了权力并从拥有权力的事实中得到了合法和非法的物质利益。可以说,不同等级的官员们拥有的是一种职务性《用益权》的总和,即无偿地使用国家为形式上的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由于此种《用益权》不具有人格性,而具有职务性特点,自然就产生了要终生占据该职务的倾向。”

    我国近几年出现的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之流的犯罪事实恰恰说明了这些高官正是把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变为了无偿使用国家财产的“用益权”。比如,成克杰几次大的受贿都是通过授予当地的某些公司以某项大工程承包权或者帮助这些大公司获得某项贷款,然后收取巨额好处费而实现的。那么,成克杰作为一个自治区的政府主席,主管的应该是一个区的政务,按照规则,他不应该直接掌握这些工程的商务决策权,也不应该直接掌握当地银行的贷款决策权,但是成克杰却有对工程的审批权,有对手下官员的升迁降职权,在如此集中的权力面前,具体的制度即使再严密,也是形同虚设。为什么一些人无原因的将自己的钱往别人口袋里塞,塞向高官,塞向不同等级的官员,原因很简单,官员手里掌握着决定经营者命运的权力。

    中国出现的大大小小的官员们的腐败现象,一方面说明,人是善恶的共同体,仅靠人的善是不行的,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机制才会有利于张扬人性善的一面,抑制人性恶的一面。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目前我国现行的国家所有权实现的机制存在严重问题,即这种国家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权能结合在一起的官僚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是导致腐败的原因之一。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机制,不是市场经济的机制,而是官场经济,既伤害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又成全了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

    同时,当行政官员们能以手中的权利处分国家财产时,一方面,不可避免地破坏了正常的财产流转和财产所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说明私权已经成为随意可剥夺的权利。因为,当以国家的权力实现对物的统治时,只能是以降低或取消所有人对物的权利为前提的。可以想象,当合同的一方同时是能对合同他方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并且把对人的行政权与对物的处分权合为一体时,合同法上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已失去意义。俄罗斯学者曾深刻地指出:“当国家对人,对物有无限的权力时,则谈不上个人的自由和其权利的不可剥夺性”。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的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始终没有变革,而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变革应该是物权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现象,对于行政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光打击是远远不够的,根本之道,是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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