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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有权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与林毅夫教授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在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改革出路这个问题上,我和毅夫有些观点是互补的,因为我们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有些观点是不一样的,因为我们依赖的理论不同。下面我归纳谈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企业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现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第三点谈谈我的一些具体想法。

  首先谈第一点,即企业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简单地说,企业制度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给定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情况下,有什么办法使每个人都有积极性工作,二是给定人的经营能力不可直接观测的情况下,有什么体制使最有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企业制度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呢?从现代企业理论来看,它是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在企业中有一部分人拿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有一部分人拿取剩余承担风险。控制权分配指的是谁应该有决策权,谁应该管谁。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企业制度就是要解决一个激励机制问题,再一个就是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现代企业理论中讲的企业的所有权就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它与产品的所有权和财产的所有权不一样。我理解毅夫批评的很大程度是指财产所有权。企业里的财产所有者是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就是看他是否是剩余索取者。从这个角度讲我理解,预算约束硬化与我们原来讲的自负盈亏差不多。问题是,“自负盈亏”的“自”究竟是谁,谁是这个“自”,谁就是企业所有者,尽管他不一定是财产所有者。从我的角度来看,刚才毅夫讲的预算约束硬化硬在谁身上,即自负盈亏是经理负,工人负,还是国家负?谁负谁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从委托人-代理人的角度看也是同一意思。一般讲委托人指的就是企业的所有者。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人是指为别人的行为承担风险的人。如果你的行为影响我的利益,那么我就是委托人,你就是代理人。如果互为影响,则互为委托人和代理人。

  有关企业组织如何通过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来解决前面谈到的两个问题,我谈四个要点:一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要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要有控制权。为什么这两者必须对应,即如果不对应,承担风险的人没有权,而有权的人不承担风险会导致什么后果?它会导致廉价投票权。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谈到。当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对应,如果完全对应,说明我们有一种完全的合同,完全的合同就是市场,就没有企业了,也就没有委托-代理关系。之所以企业中有委托-代理关系,就是由于不可能完全对应,从而使得一部分人总要替另一部分人的行为承担一定风险。

  二是企业理论,特别是格鲁斯曼-哈特的一些抽象研究和我的比较具体的研究证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授予给企业中那些最重要的成员,即相对重要的人应该有剩余索取权。

  三是最难监督、最有私人信息优势的那些人应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或者说所有权。为什么呢?那些难以监督的、有私人信息的人知道自己干的怎么样,而别人不知道,且难以监督,最好的办法是让他自己监督自己,所谓自己监督自己就是让他有剩余索取权,干好干坏是他自己的事。

  第二和第三个要点结合起来,可以这样讲,在任何一种企业制度下,负责经营决策的人都应该有相当大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西方典型的大的股份公司,经营者的收入相当一部分是剩余收入,与企业的利润相关,与企业的股票价格相关,而且大部分经理人员有一定数量的股票。

  四是我本人证明的一个东西,即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经营者对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是非常重要的。简单地说,这个理论是这样的。

  从这样一个角度我来评价一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成败得失。刚才提出企业制度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积极性问题,一是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我的看法是我国十几年的改革在解决激励机制方面,积极性方面是相对成功的,而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为什么这样讲,一部分观点毅夫文章中讲了。我们实际的改革,如承包制等,是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从政府转归企业,这个意义上也是企业所有权的改造。剩余索取权转归企业内部,企业的经理、工人就有积极性工作,当然他们还不是法律上的所有者。从我的角度看,我国过去十几年改革取得很大成效的很重要原因就是经理人员形式上不可以占有但是实际上可以占有的剩余索取权。我认为它有它负的一面,但正的一面更多。至于利润率为什么下降,毅夫讲的观点,我完全同意,就是隐瞒利润,因为隐瞒也是占有剩余的一种方式。我再加一点,就是市场竞争也是减低利润率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集中化程度与利润是负相关的,根据微观经济学,一个完善的市场制度下,是没有超额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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