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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权利(二)————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www.110.com 2010-07-10 22:58

刘老汉是濮阳县海通乡某村农民,在1960年回乡定居。因无房居住,通过中间人购买了本村某村民的二间房屋使用至今。因房屋年久失修,已无法居住。2004年春天,刘老汉在侄子的资助下拆除老屋进行翻建,卖主的侄子以刘老汉只买了房屋没有买地皮为由阻止刘老汉建房。刘老汉只好在街上搭建帐蓬艰难度日。 当地乡政府为此作出处理决定,将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了卖主的侄子,让卖主的侄子建房让刘老汉居住。这样的处理决定对刘老汉无疑是空中楼阁。无奈之下,刘老汉在2004年9月1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乡政府的处理决定。 法院针对刘老汉的特殊情况,当天通知被告应诉,同时确定了开庭时间,争取快审快结。9月25日,濮阳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老汉45年前买房事实存在,根据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刘老汉享有争执宅基地的使用权,遂判决撤销了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判决送达后,卖主的侄子也自认法院判决公正,没有提起上诉。 

【检察官提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权利。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对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如非法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非法妨碍使用宅基地,侵占、破坏他人宅基地上的树木果实等财产。使用权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使用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依据,使用权人可以请律师,也可以请其他诉讼代理人帮助其参与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物权法》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4、《物权法》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5、《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关链接】●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1997年5月18日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因与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或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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