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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www.110.com 2010-07-28 10:20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管理,明晰土地产权,依法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农民宅基地登记管理实际,决定在全市各乡(镇)、农林场开展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对产权明晰的农民宅基地依法登记,颁发《集体使用证》,提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利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

  (二)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原则。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依法、依规登记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程序、内容和要求,将登记对象分类汇总、对号入座上报审批,对权属来源不清的,依法依规办理。

  三、目标任务

  加快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对全市农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力争在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市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使全市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宅基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管理规范,建立全市农民宅基地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查询。

  四、范围及内容

  登记发证范围:各乡(镇)、农林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一)1999年以来已批准建房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

  (二)1999年发放农民宅基地时应登记而未登记(因其它原因)或漏登记的宅基地。

  (三)因各种建设项目实施,整体搬迁或局部搬迁的宅基地进行依法确认登记。

  (四)因新农村建设,按新规划建成的示范点农民宅基地依法确认按程序登记。

  五、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农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从2009年2月10日开始,2009年10月2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开展试点(2009年2月10日至2009年3月20日)。为了抓好此项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常务副市长洪涛为组长,国土、规划、财政、建设、农业、监察、林业、广电、司法等部门和各乡(镇)长组成的灵武市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政策,安排部署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乡(镇)、农林场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可先行确定一个行政村作为试点村,对试点村农民已建成的宅基地逐宗逐户进行核实、丈量、登记,对存在的问题,分类汇总,提出办理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形成处理意见。

  第二阶段:全面登记,确权发证(2009年3月 21日至2009年8月20日)。各乡(镇)、农林场首先要全面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在清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予以地籍调查核实登记发证,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乡(镇)、农林场要将各类情况分类统计报市国土资源局,经研究处理后,补办补齐相关手续后,再确权登记发证。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归档建库(2009年8月21日至2009年10月20日)。通过这次登记确权发证,针对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农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范农民宅基地的管理,建立农民宅基地信息数据库,促进我市农民宅基地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统一、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严格依照程序,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要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把农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与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起来,深入村队、农户,引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做好农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妥善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要明确政策界线。在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界线,妥善处理好各类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

  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市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登记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二OO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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