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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www.110.com 2010-07-10 22:58

  现行立法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和转让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因为“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权利人也会通过房屋转让的名义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更何况,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所以,从发展农村经济出发,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看到,宅基地尽管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否则宅基地就不再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所以,笔者认为,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由转让。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就会使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许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在城里已经购置了房产,在农村的房屋已经闲置,如果不允许农民转让房屋,将会造成农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因此,法律虽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和抵押,但应当允许农村居民对宅基地长期出租,对于出租的对象,在法律上也不应当有所限制。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能自由转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宅基地使用权在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以后,如果是按照市价转让的,应当向集体补交适当的地价。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带有不定期的福利性质,公民取得宅基地支付的费用很少,如果某个人取得多处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利,对其他成员也不公平。这种观点不无道理。正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与成员权有一定的联系,所以笔者认为,转让房屋时,集体对转让房屋者要适当收取一定的宅基地费用。至于卖房后,农村居民没有房住怎么办?依“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凡已经行使了宅基地申请权且取得了宅基地,在转让房屋后又无房住者,应不能再申请取得宅基地,只能依转让、出租的方法取得宅基地;凡未行使宅基地申请权的,即原来是依继承、转让、出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者,转让房屋后无房住时,如果再申请宅基地,因为是初次申请宅基地,所以应给予批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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