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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质权
www.110.com 2010-07-10 23:37

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和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有的国家立法中,质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享有此项权利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质物的为出质人。出质人通常为债务人自己,但也包括以其动产为他人债务担保的第三人。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是有处分权限的人才可行使。动产质权的设定,通常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订立担保合同,也可以根据遗嘱,由遗嘱执行人将遗嘱指定的遗物交给债权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原则上动产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以及因质物有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是直接占有出质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出卖质物的所得价金而优先受偿。同时还可以在占有质物期间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要求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恢复原物或赔偿损失。有的国家规定,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还可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应妥善保管质物,当债权消灭时,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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