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设立
www.110.com 2010-07-10 23:37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最新文章
- · 动产质权中的转质
- · 动产质权设定契约
- · 质权人的权利
- · 对标的物的效力
- · 动产质权的设立
- · 权利质权的条文
- · 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制度的创新
- · 质押财产交由出质人使用后质权是
- · 关于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 · 关于动产质权设立的规定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