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权益保护动态 >
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www.110.com 2010-07-16 15:46

  如果生产商、销售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应当赔偿多少?这个关系着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将有重大变化。广东省高级法院14日宣布,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据悉,中国即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中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广东法院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称,惩罚性赔偿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会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的致害程度、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该数额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限制。

  谢文练介绍说,根据《侵权责任法》,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因产品侵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谢文练希望消费者准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维权,同时也希望经营者加强自律、恪守诚信、依法经营。

  据广东高院调查发现,现阶段中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立法相对薄弱、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覆盖领域广等问题。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而且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因举证不足等因素往往导致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支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