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权益保护动态 >
陕西规定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www.110.com 2010-09-17 17:44

    记者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据了解,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须设三至五名听证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听证会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则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构成,要求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其中,消费者代表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组织推荐。在听证会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办法还规定,听证会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定价机关制定《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