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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刑罚个别化——罪刑法定的重构(3)
www.110.com 2010-07-13 17:01

  有的学者认为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适应的刑罚和刑期。”[10] “刑罚个别化并不是对刑罚一般化的否定,而是在刑罚一般化前提下的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是在刑罚一般化基础之上的个别化,它不能脱离立法所规定的客观的罪刑结构,而且在对犯罪人确定刑罚的时候,是在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兼顾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两者不是矛盾,而是统一的。”[11]在此将刑罚个别化原则局限于刑罚层面,并将刑罚个别化与刑罚一般化作为一对范畴是有失偏颇的。从刑罚个别化的历史发展看,如前所述伊雷萨即将刑罚个别化非常清晰地区分为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分别对应于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而且随着法治的发展、人权的受重视,刑罚个别化不应该局限于刑罚的领域,更体现于立法和司法之中,如前所述在立法与司法的制衡,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就要求立法者必须充分地考虑到刑法典在维护个别公正方面的局限性,因而给予刑法典适度的弹性和授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外,这里将刑罚原则划分为刑罚个别化和刑罚一般化,有一定意义,但必须清楚,刑罚个别化和刑罚一般化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罚领域内的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的体现。还有的学者认为,将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相适原则并列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隶属原则,这种说法当然是过分地扩充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无视罪刑相适原则研究范畴是罪-刑(或罪-责-刑)关系,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范畴有截然不同,不甚可取。

  认为刑罚个别化原则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方面的内涵也得到实践的证实:当今各国除原来的苏俄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外,其余国家都只是在理论上对刑罚个别化原则作阐述,且对该原则的具体地位以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不无争论,将刑法个别化原则作为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并未取得一致对将刑罚个别化原则写入刑法典中的态度则更是谨慎。例如,法国是新社会防卫思想的发源地,新社会防卫思想的主张者非常重视刑罚个别化,在这次法国新刑法修改,刑罚个别化被提到立法的高度,但由于有不同看法,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道:“假定刑罚个体化原则能够在其限度内被视为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确立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惩罚的规定时,它不应成为立法者的障碍。”法国新刑法典第132-42条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总体而言,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个别公正价值的补充作用都较为认同,因而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补充似乎更妥当。

  我国关于刑罚个别化的研究不仅成果少[12],而且多数学者是从近代学派的立场理解刑罚个别化,认为刑罚个别化是以预防犯罪为出发点,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害性的大小适用刑罚的原则。在我国,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观念还未被普遍接受,更遑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个别化原则的关系问题的研究,因此对刑罚个别化的深入、系统地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更全面透彻地理解,完善我国的刑法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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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种是英美法系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以“正当法律程序”形式表现的罪刑法定原则。另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如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必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犯罪行为前已确定、公布和合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两种模式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都是为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但在具体含义上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因为是普通法系,沿袭司法判例,并非立法创制,故要求正当合法的程序,当然这里的程序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而大陆法系因为是制定法,所以强调立法上要求法定化、条文明确化,司法上要求严格依法判案。

  [2] 梅里曼《大陆法系》英国 顾培东译 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3年 第42页

  [3] 刑罚个别化的出现按照美国学者齐林的观点可以追溯到罗马教会法。齐林指出:法官按个别情形以定刑罚的理论,是由罗马教会法庭所创始的。应该说,齐林在这所说的刑罚个别化只是个人责任意义上的刑罚个别化,而不是刑事实证学派所主张的以人身危险性为根据的刑罚个别化。参见《刑法的人性基础》陈兴良著1996年 第424页

  [4] 张甘妹《刑事政策》台湾三民书局 1979年 第304页

  [5] 庞德著《法律史解释》美国 华夏出版社 1989年 第13页

  [6] 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 第39页

  [7] 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前苏联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58年 第24页

  [8]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 第37页

  [9]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 第345页

  [10] 马克昌《刑罚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年 第293页

  [11]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 1996年 第425页

  [12] 对刑罚个别化作过专门研究的有:王作富著《谈谈刑罚个别化》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7年4期;曲新久著《试论刑罚个别化原则》 载于《法学研究》1987年5期;谢正权著《论量刑的刑罚个别化原则》载于《政法论坛》1988年1期;周振想著《论刑罚个别化原则》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2期;王明、吴在存著《刑罚个别化原则及其适用》载于《法学杂志》199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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