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严重后果”如何把握(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攻击网站后增加文件和上载破译软件,虽确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方面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行为,且已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他应用程序运行速度有所减慢,但还不足以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达到设计标准的后果。从实际情况看,杨某攻网成功至案发时,该网站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尚未造成网站无法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严重”,也可以表现为因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本案中,杨某从网站用户数据管理库中下载1万余个注册用户信息,并破译了其中500多个口令,其侵犯的是网站对注册用户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会造成网站及其注册用户的经济损失。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网站及可能被盗用的注册用户已遭受严重损失。
综上,被告人杨某攻击网站的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后果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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