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犯罪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一、引言??
方法的更新能带来学科的变革,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DISCIPLINE)的方法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⑴。在民法理论上,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被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两大类,其中主行为是不以他行为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是以他行为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⑵在刑法理论上,迄今还没有与之类似的主从犯罪行为理论,但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基于堵源截流控制犯罪的需要,立法者往往将某些紧密相连的危害行为同时规定为数个犯罪。运用民法理论上主从行为分类法考察现代刑事法中的数罪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刑法中的一个全新领域:关联犯罪。本文论述关联犯罪的基础理论与司法适用问题。?? 二、关联犯罪基础理论阐释??
所谓关联犯罪的基础理论,是指关联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其立法表现形式。??
(一)关联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关联犯罪是指一种犯罪的存在附随于另一种犯罪的存在,彼此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关系的犯罪群⑶。在界定一个理论范畴时,有一个名词术语的运用问题。在研究个罪的过程中,有的学者将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称为原生犯罪或上游犯罪,而将洗钱犯罪相应称为派生犯罪或者再生犯罪、下游犯罪。⑷这种“原生-派生(再生)”与“上游-下游”称谓用来概括那些具有因果关系和各罪发生存在先后次序的犯罪群十分贴切。但这种称谓不能涵盖所有具有依附关系的犯罪群。笔者采用关联犯罪这一新术语,并非因为它适应了构筑刑法专业食槽的需要-在笔者看来,在各学科领域包括法学领域构筑专业食槽是不利于科学发展的棗而是因为它内涵适中,易于理解。??
关联犯罪有五个方面特征:一是关联犯罪系犯罪群,存在两个以上的犯罪,并且各罪属于不同种之罪。二是关联犯罪的各罪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局限于因果关系,还包括目的关系、条件关系等。如果被依附的犯罪不成立或不存在,其他依附的犯罪也不能成立和存在。三是关联犯罪可分为主犯罪和从犯罪两部分,其中依附于他犯罪存在的犯罪是从犯罪,不依附于他犯罪或被依附的犯罪是主犯罪。四是从犯罪的法定刑一般比主犯罪轻。五是从犯罪行为人明知主犯罪的重要情节,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关联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⑸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而关联犯罪侵犯多个客体,其主犯罪侵犯的客体与从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共同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而关联犯罪中主犯罪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从犯罪则必须出于故意,主犯罪与从犯罪之间无共同故意,即无属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故意。共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也即一个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而关联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不同犯罪,也即一个关联犯罪群中有多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在主体上表现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是二个以上的人,而关联犯罪中各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个以上的人。??
关联犯罪不同于连续犯罪。连续犯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⑹连续犯罪侵犯的客体同一,主观方面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主体同一,而关联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多个不同客体,主观方面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各犯罪行为性质不同,主体上各罪的主体不相同。??
关联犯罪不同于牵连犯罪。牵连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⑺牵连犯罪与关联犯罪最明显的区别在主体上。牵连犯罪中有牵连关系的各种犯罪行为系由同一主体实施。而关联犯罪中各关联犯罪行为系由不同主体实施。此外,关联犯罪中的关系与牵连犯罪中牵连关系也略有不同。前者是依附与被依附,即一罪的存在以他罪的存在为前提的关系,而后者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应联结成因果关系或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方法的更新能带来学科的变革,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DISCIPLINE)的方法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⑴。在民法理论上,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被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两大类,其中主行为是不以他行为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是以他行为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⑵在刑法理论上,迄今还没有与之类似的主从犯罪行为理论,但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基于堵源截流控制犯罪的需要,立法者往往将某些紧密相连的危害行为同时规定为数个犯罪。运用民法理论上主从行为分类法考察现代刑事法中的数罪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刑法中的一个全新领域:关联犯罪。本文论述关联犯罪的基础理论与司法适用问题。?? 二、关联犯罪基础理论阐释??
所谓关联犯罪的基础理论,是指关联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其立法表现形式。??
(一)关联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关联犯罪是指一种犯罪的存在附随于另一种犯罪的存在,彼此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关系的犯罪群⑶。在界定一个理论范畴时,有一个名词术语的运用问题。在研究个罪的过程中,有的学者将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称为原生犯罪或上游犯罪,而将洗钱犯罪相应称为派生犯罪或者再生犯罪、下游犯罪。⑷这种“原生-派生(再生)”与“上游-下游”称谓用来概括那些具有因果关系和各罪发生存在先后次序的犯罪群十分贴切。但这种称谓不能涵盖所有具有依附关系的犯罪群。笔者采用关联犯罪这一新术语,并非因为它适应了构筑刑法专业食槽的需要-在笔者看来,在各学科领域包括法学领域构筑专业食槽是不利于科学发展的棗而是因为它内涵适中,易于理解。??
关联犯罪有五个方面特征:一是关联犯罪系犯罪群,存在两个以上的犯罪,并且各罪属于不同种之罪。二是关联犯罪的各罪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局限于因果关系,还包括目的关系、条件关系等。如果被依附的犯罪不成立或不存在,其他依附的犯罪也不能成立和存在。三是关联犯罪可分为主犯罪和从犯罪两部分,其中依附于他犯罪存在的犯罪是从犯罪,不依附于他犯罪或被依附的犯罪是主犯罪。四是从犯罪的法定刑一般比主犯罪轻。五是从犯罪行为人明知主犯罪的重要情节,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关联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⑸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而关联犯罪侵犯多个客体,其主犯罪侵犯的客体与从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共同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而关联犯罪中主犯罪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从犯罪则必须出于故意,主犯罪与从犯罪之间无共同故意,即无属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故意。共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也即一个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而关联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不同犯罪,也即一个关联犯罪群中有多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在主体上表现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是二个以上的人,而关联犯罪中各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个以上的人。??
关联犯罪不同于连续犯罪。连续犯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⑹连续犯罪侵犯的客体同一,主观方面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主体同一,而关联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多个不同客体,主观方面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各犯罪行为性质不同,主体上各罪的主体不相同。??
关联犯罪不同于牵连犯罪。牵连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⑺牵连犯罪与关联犯罪最明显的区别在主体上。牵连犯罪中有牵连关系的各种犯罪行为系由同一主体实施。而关联犯罪中各关联犯罪行为系由不同主体实施。此外,关联犯罪中的关系与牵连犯罪中牵连关系也略有不同。前者是依附与被依附,即一罪的存在以他罪的存在为前提的关系,而后者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应联结成因果关系或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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