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时间:2003-11-12 22:36:00 来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作者:金泽刚 阅读1100次

    一、定罪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理解什么是定罪情节,首先应当明确刑法中的情节的含义。

    “情节”一词由“情”和“节”二字组成。情是指事物存在的空间位置;节是指事物的时间发展环节。故情节的汉语含义是指事物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情状与环节,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而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故刑法中的情节就是影响犯罪和刑罚存在、发展和变化诸方面的情状和环节,是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作为刑法意义的情节,总是相对于刑法规范而言的,是符合或者违反某个规范要素的案件事实。可以说,情节是据以定罪、量刑和决定刑罚是否实际执行或全部执行的事实根据。正是因此,刑法中的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和行刑情节。只不过情节与定罪量刑的关系更加密切,刑法学研究的通常是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那种认为情节只是关系量刑问题的观点是较片面的,它是对情节的意义的误解,也是对定罪问题的忽视。

    这样,鉴于定罪是指认定某种行为认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笔者把定罪情节定义为:司法机关据以认定某种行为充足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诸要件内容,而为该行为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正如有的论著指出:“定罪情节是指客观存在于犯罪中的,对于成立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情节和环节。定罪情节必须是客观的,并证明是属实的。其内容包括一切对犯罪成立有决定意义的,能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客观要素。……可见,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注: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3页。)

    我们应当把犯罪构成这一犯罪的法律模式和标准与充足犯罪构成的事实区分开来,也要把充足犯罪构成的事实与定罪情节加以区别。在犯罪构成事实中,有的是充足构成要件事实以外剩余的构成事实,已不为定罪所需要,遂转化为量刑情节。简而言之,定罪情节就是对犯罪构成有决定意义的情节,脱离犯罪构成就谈不上定罪情节。有的观点一方面认为,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以外的东西,另一方面,又把定罪情节说成对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性影响。(注:参见王世科:《定罪情节初探》,载《人民检察》1996年第11期。)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定罪情节可作以下分类:1、确定性定罪情节,它是指刑法条文对符合或违反刑法规范的事实情况,明叙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定罪情节。例如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的表述一般是明叙其具体内容和形式,故此类事实情况就是确定性定罪情节。又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该条对犯罪主体规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符合此规范的事实情况就是确定性定罪情节。

    2、隐含性定罪情节,它是指刑法条文在表述符合或违反刑法规范的事实情况时,将有关情节隐含在其他类型的情节之中,其具体内容和形式要根据其他情节的含义和条款的上下文进行推定。例如,刑法条文对有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通常是采取隐含的方式表述的,不能认为只有刑法条文明载的内容才是该规范要素所指的情节。比如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就并未规定抢劫行为是当场实施,但它显然隐含了“当场实施”这一情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对象在刑法条文中没有表述,但可以通过其他的规范要素推定出是伤病的自然人,那么,符合“伤病的自然人”这一规范的事实情况就是隐含性定罪情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