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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不仅如此,犯罪除了具有这种间接的效用外,它本身对于道德意识的进化也起着有益的作用。它不仅要求为必要的改革开辟广阔的道路,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它还为必要的改革直接作了准备。哪里有犯罪,哪里的集体情感就处于为形成新的形式所必要的可塑状态。不仅如此,犯罪有时还为预告决定集体情感应采取什么形式作出过贡献。“(注:[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8页。)迪尔凯姆以苏格拉底为例,按照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就是一个罪犯,对他的判决也完全正确。然而他的罪行,即他的独立的思想,不仅对全人类有益,而且对他的祖国都是有益的,因为当时雅典人的传统已经不再适应他们的生存条件,他的罪行为雅典人所必需的新的道德和新的信仰的形成作了准备。(注:[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8页。)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如果对犯罪作这样的换位思考,犯罪就以一种全新的面目摆在我们面前:”罪犯已不再是绝对的反社会存在,不再是社会内部的寄生物,即不可同化的异物,而是社会生活的正常成分。不应该把犯罪放在极窄的范围内观察,当犯罪率下降到明显低于一般水平时,那不但不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而且可以肯定,与这种表面的进步同时出现并密切相关的某种社会紊乱。“(注:[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9-90页。)在这里,迪尔凯姆不仅指出了犯罪存在的必然性,而且进一步论证了犯罪的积极功能。这一认识对于我们客观、全面地把握犯罪的本质、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在迪尔凯姆之后,美国当代一些著名的社会学家对越轨和犯罪的社会功能问题也进行了社会学探讨。例如,罗伯特。默顿将越轨分为反常越轨(Aberrant deviance)和不遵从越轨(nonconforming deviance)两种。反常越轨者是那些基本上接受规则的合法性却因个人目的而违反的人。而不遵从越轨者则相信社会规则是坏的,以至于有必要通过蓄意地和集体地违反它而向它进行道义上的挑战。同希望隐瞒其行为的反常越轨者不同,不遵从越轨者则吸引人们对其行为的注意。他们的目标不是个人的得失而是改变规则。这类越轨是一种基于一定的社会理想的良理未泯的行为。因此,默顿认为,不遵从越轨行为是对广泛存在的不受欢迎的法律的冒犯和背叛,或者意欲突破刻板的官样程式约束的违轨行为,它们未必就是坏的或没有价值的越轨行为。(注:Robert K Merton 1976,"Social problem and sociological theory."in Robert K Merton and Robert A Nisbet,Con temporary social problems.4[th]ed,New York,Harcourt BraceJovanovich.)而阿尔伯特。科恩发表于196 6年的研究报告则系统地揭示了越轨和犯罪可能存在的几个功能:(1)越轨有助于澄清并定义社会规范。许多社会规范在被破坏之前还模糊不清。这时群体对越轨行为的反应进而澄清了社会规范。(2)越轨能增进群体的团结。因为对越轨者的敌意态度可以促进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在感情上团结起来对付破坏行为,以保护他们中的一个成员免受越轨行为后果的影响,或者帮助这名成员学会遵从社会规范。(3)越轨能带来社会所需要的变迁。通过越轨导致社会变迁是不遵从越轨者的目标。有时,某些越轨者的行为结果导致其他群体成员意识到某条规则不好或与其他更重要的规则相冲突。当着这种认识确立并获得共同体成员共识后,这条规则就会被改变。(4)越轨促使人们更愿意遵从。这一功能只发生在越轨是不成功的和遭到惩罚的时候。当人人都遵从规则时,遵从就不再被视为一种特别的美德。但是,一旦越轨者受到了惩罚,那些没有犯规的人就得到了“报酬”:没有受罚而且做了该做的事,这时遵从者守规矩的愿望就会得到强化。(注:Albert Cohen 1966,Deviance and Control,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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