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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根据及其实现(8)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六)轻刑情节的注意,重刑情节的理性酌量

  刑罚轻缓化要求对刑罚的施用量进行控制,在法官的量刑过程中,必须对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注意审查、确认,在有证据证实的相关情节时,法官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依法作从轻减轻的刑罚处理;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酌予从轻的各种情节,一般也应在刑罚的裁量上有所体现,这是积极的刑罚控制;从消极的控制来讲,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那些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中加以考虑时,必须严格抑制刑罚无限的上涨,不能盲目的随意提升刑罚幅度,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也要于法有据,对刑罚量的增加一定要保持理性,慎重对待,掌握好刑罚从重的度。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提倡刑罚轻缓化并不是对待罪犯要一概从轻、不能从重,而是要严格依法,理性量刑,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情况,适度地确定刑法的轻重,该轻则轻,该重则重,在此前提下,尽量使用轻刑,论罪该处轻刑时,决不用重刑;或能用其他措施代替刑罚就用其他措施代替,不动用刑罚。

  结   语

  综上所述,确立科学人道文明的现代刑罚理念是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刑罚目的最大实现的根基性问题,不仅要考虑到现实功利性,而且应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在刑罚轻缓化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与司法的趋势和历史必然的情况下,我们应对在长期“严打”影响下形成的重刑主义、刑罚万能的落后观念进行理性反思,破除对刑罚威慑功能的迷信,改变只管“治标”而不管“治本”片面思想,强调兼顾报应与功利的刑罚价值追求,使我国刑罚量的制度设定和适用操作朝着轻缓化和人道化的方向发展。虽然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刑法体现出了轻刑化的许多倾向,但整体上的重刑色彩还是较为浓厚,传统刑罚观念与思维程式的改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刑罚轻缓化不是简单地通过宽和的立法就能实现,它是一个国家国民法制素质提高后的必然要求,社会文明进步的表征之一,刑罚轻缓化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宽和的立法和轻缓的司法保障,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共通观念的理解和趋同,所以可以预见我国刑罚轻缓化的实现将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刑罚轻缓化理念的确立和提倡无疑是这一过程的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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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康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1] 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2]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3]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4] 参见陈兴良:《一般预防的观念转变》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5] 参见[美]伯而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页。

  [6] 参见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7] 同上。

  [8]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9]  同上,第47页。

  [1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88-89页。

  [1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4页。

  [12]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13] 参见邱兴隆:《刑罚一般预防论》载《刑事法评论》2000年第7卷。

  [14]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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