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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蜜蜂与周宗金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宗金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9-14 当事人: 周宗金、孔万胜、周宗银 法官: 文号:(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05号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科创路65号渝高广场B2-9-4号。

  法定代表人孔万胜,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5号创新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宗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书春,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蓄芳,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宗金(又名周宗经),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佳勃软件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8号3幢附2号7-1室。

  委托代理人陈余,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9号3单元3-1室。

  上诉人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宗金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万胜,上诉人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书春,被上诉人周宗金的委托代理人陈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1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诉重庆佳勃软件有限公司、周宗金、阳林、周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经审理后查明,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8日,经营范围为工业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产品开发与自销。该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深圳市深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研发之“小蜜蜂”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至2002年5月,已拥有使用“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固定客户445家,并形成客户名单,该名单上载有“购买时间、购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以及购买模块”等内容。从1998年开始,周宗金、阳林、周明相继成为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小蜜蜂”财务软件的推销和售后服务工作,在工作中,通常采用向相关客户出示客户名单来推销“小蜜蜂”财务软件的方法。周宗金还是该公司股东之一。2002年5月14日,周宗金在退出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后与阳林、周明等人入股设立重庆佳勃软件有限公司,同样从事“小蜜蜂”财务软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重庆佳勃软件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客户名单与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基本相同,连名单上的购买时间、模块及单位排列顺序都基本相同。本院在该案中认为,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前形成的445家客户名单属商业秘密,依法应受到保护,重庆佳勃软件有限公司利用周宗金、阳林、周明披露该客户名单构成对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故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重庆佳勃软件有限公司、周宗金、阳林、周明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该判决书附页列举了原告445家客户的单位名称。判决生效后,该案四被告按期支付了赔偿款。

  2005年7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深圳市深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 “小蜜蜂”系列管理软件——商品进销存系统V2.0(权利号960330)、财务核算V3.0(权利号970291)的著作权以及“小蜜蜂”(第1024354号)、图形(第1030190号、第1030191号)、“shensoft”(第1024350号)商标权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裁定归深圳市锐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被告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由周宗银、周丽、付孟红、吴小云四位股东于2005年6月合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咨询及服务等。2005年8月7日,该公司成为深圳市锐贝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的总代理商,负责所授权区域内小蜜蜂财务管理软件的销售和服务。2005年7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了员工郊游,并在中国死海、统景举办了两期小蜜蜂软件高级培训班。同时在其经营的网页(www.xulang.cn)上发布了前述信息,还上载了员工郊游照及培训班集体照。庭审中,经三方当事人辨认,员工郊游照及培训班集体照中均有被告周宗金,参加中国死海培训班的人员主要是重庆市园林局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财务人员。二被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周宗金不是被告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之所以出现在前述照片中,是因为其所在的重庆佳勃软件有限公司是被告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销商。

  2005年10月至2005年11月间,被告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在《重庆日报》(10月19日)、《重庆商报》(11月11日)及其经营的网页(11月17日)上刊登《告小蜜蜂财务软件用户》,主要内容是:“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小蜜蜂软件在重庆地区唯一合法的分支机构。从2005年9月9日起在重庆地区只授予了重庆佳勃软件公司、重庆西翔科技公司为我单位合法经销商,近来市场上有不法商家打着小蜜蜂软件已更版的作法,欺骗小蜜蜂软件用户进行升级及其他不法活动。我单位郑重申明:小蜜蜂软件从未作过任何改版,也从未授权以上单位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经销小蜜蜂软件产品及进行售后服务。如果用户从其他渠道购买或升级小蜜蜂软件,则有可能是购买了盗版软件,请速与我单位联系”。

  2005年12月8日,被告重庆旭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息,称“近日重庆交通运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10个二级单位与小蜜蜂软件再续前缘,通过与小蜜蜂软件6年的合作,小蜜蜂软件良好的品质及无可挑剔的售后服务征服了他们,他们再次愉悦地使用上了小蜜蜂软件的新产品V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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