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幼女罪新司法解释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综上所述,强奸幼女罪新规因有先天硬伤而必然在司法实践中难敷实用!笔者认为结合司法实践,可对其修订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已満十四周岁未満十六周岁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才能保证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年龄和“刑事行为能力”之对等性,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性,司法解释的存在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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