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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较之1979年刑法新增加的一种犯罪。在刑法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专门规定以前,司法实践中对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按一般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来处理的。如何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很多专家、学者对此已作了深入的探讨。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包括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笔者仅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与之相关联的犯罪必须弄清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的认识。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联系与区别

  刑法规定的犯罪组织除了一般共同犯罪外,主要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集团犯罪,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单位犯罪,在犯罪客观表现方面有类似之处,要准确把握和区分不同的犯罪组织形式需要根据其个性特点进行分析。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规定了四个条件:①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③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④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又正式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立法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恐怖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杀人、伤害、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的恐怖犯罪活动,与社会为敌,企图达到某种目的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同属于犯罪组织的范畴,二者在犯罪组织形式、犯罪手段方法、犯罪的客观表现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一是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其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欺行霸市、欺压百姓,强拿硬要、故意伤害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夺取更大的非法经济市场,攫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恐怖组织则是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追求政治目的或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在特定的时期或一定区域内制造引起社会动荡或造成人们恐惧不安的事件。

  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黑社会组织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该组织的成立直接危害的是社会管理机制,而恐怖组织侵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该组织的成立直接对社会造成威胁而引起人们恐惧。由于侵害的客体不同,也体现了二者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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